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法院对已经设置了质押权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质押权人实现权利时法院尚未解除保全的怎么处理?

【答案】1.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所以在诉讼期间你如果占有的担保财产,那么你可以接着使用,但是如果想处分的话,可以等到审判结束,参与分配,优先受偿。

2.问题: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本案是非金钱义务(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只有金钱义务才是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不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问题: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给付之诉既可以给付财产,也可以给付行为。如果给付行为也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执行人身权利吗?比如赔礼道歉?

【答案】这个赔礼道歉,败诉方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以他的名义在报纸上或者其他地方登报道歉,然后直接找拒绝履行的人要这个执行费(就是登报纸的钱),或者是把判决书内容通过公告、报纸等方式公之于众。事实上在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也都不统一,但大概就这几个方式。

4.问题: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如何支付迟延履行金?标准是什么?

【答案】侵权人仍拒绝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以此来消除侵权所带来的影响,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迟延履行金,应比照为一定行为的费用双倍以内支付,如在某一报刊载文恢复名誉需500元,则应裁定被执行人以1000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金。

5.问题:甲用房屋向银行抵押方式贷款30万,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又以同样方式向乙借款20万元,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到期后均未还款。银行经法院审理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法院查封了房产,乙又诉至法院后又经法院审理也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查封房产。此时又知甲向丙借款15万元,到期未还后丙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房产(房屋价值50万)。问如该房产拍卖乙在未查封房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因抵押权优先而优先于丙受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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