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
1. 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使用在先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个申请人抽签决定。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①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恶意抢走)
② 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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