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适格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适格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适格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适格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资格有何区别?

【答案】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而当事人的资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一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死亡之日止,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开始与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消灭是一致的。

2. 问题:胎儿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吗?

【答案】可以,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从这个定义中看出,适格当事人的前提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另外还需要本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需要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如果在这些纠纷中,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是可以由其父母进行诉讼。

3. 问题:怎样通过诉讼标的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这种诉的当事人就是有权请求别人给付的人以及有义务履行给付的人;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这种诉的当事人就是请求确认的人以及请求人确认的实体法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这种诉的当事人就是原法律关系主体。上述有点抽象,当事人的判断没必要弄得这么复杂,最常见的诉讼标的是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就是合同双方;侵权关系的当事人就是行为人和受害人。

4. 问题:起诉时,原告不适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吗?

【答案】如果法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没有立案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会裁定驳回起诉。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问题:在适格当事人的情况,确认之诉中确认利益的主体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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