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黎公约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缔约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但各成员国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或指定代理人等规定是例外,国内法可以保留(国民待遇原则)。
2、在巴黎公约中,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为6个月。
3、缔约国应对在任何缔约国内举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展品公开展出之日为优先权日。
4、成员国依照国内法决定是否授权以及保护程度。
5、《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或是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30天之内)出版(发表),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发表,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6、《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是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7、对于地理标志,原则上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8、在独占许可中,许可方不能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9、在排他许可中,被许可方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但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10、在普通许可中,被许可方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在该时间和地域内有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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