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有限合伙的权利和义务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普通合伙人权利有哪些?

【答案】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有限合伙人还具有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有限合伙人还具有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是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 问题: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行为限制不同么?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

【答案】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竞业和自我交易,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质押,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自我交易,根据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的竞业,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的质押,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问题:有限合伙人死亡,其权益继承问题是怎么样的?

【答案】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财产出质规则是一样的吗?

【答案】不一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 问题:为什么在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将其份额出质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却不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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