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强制措施的实施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强制措施的实施,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强制措施的实施

(1)人民法院。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2)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3)海关。 《海关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实施、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实施)、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

2、扣押应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3、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4、原则上,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之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财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不经事先批准,但是应当24小时内报补。

5、执法人员执法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6、不能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7、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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