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庭前程序:组合议庭;交换诉状
(2)普通程序
①审理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②审理方式: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③审理期限:6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3)简易程序
①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无当庭宣判等要求
②通知方式: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③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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