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最主要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是最核心的行政权力之一,《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的授权要求也较为严格,只有法律、法规能够授权社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规章是无权的。如果规章授权社会公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属授权无效。
3、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委托实施,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委托之后,被委托者不得再将许可事务转委托于他人实施。
5、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对于行政许可的决定也是不论是准予还是不准予,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6、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没有例外)。
7、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8、逾期不告知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受理,而非视为准予许可。
9、单个许可除可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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