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公职的取得和履行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公职的取得和履行,第1张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公职的取得和履行

1. 有以下四种情况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罚的;②曾受过开除处分的;③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 公务员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3. 公务员录用后试用期1年,不可缩短或延长;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4. 领导职务和职级均可以适用聘任制。涉密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5. 聘任制的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12各月,实行协议工资制。

6. 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7. 职级公务员不适用公开选拔制度。

8. 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判,领导成员90日内。

9.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辞退: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机关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工作又不宜开除;⑤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10.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丧失或部门丧失工作能力;②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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