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法》贪污罪疑难解答

2021法考《刑法》贪污罪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刑法》贪污罪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贪污罪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答案】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可采取如下情形来予以认定:①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③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④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2. 问题:公立学校的普通老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国企的普通职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吗?

【答案】这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与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公立学校的普通老师、国企的普通职工,他们不从事管理工作都是普通工作人员,所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 问题:贪污加滥用职权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吗

【答案】要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种情形大多是行为人通过滥用职权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手段行为明显属于较轻罪行(如应处三年徒刑以下),且手段行为相比较而言明显处于从属地位时,“从一重处断”不会罪刑失衡,对于全面评价原则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手段行为本身属于较重罪行(或者根据一定时期刑事政策予以打击的重点),或者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比并无明显的主从区别时,对二者就都有评价的必要性,“从一重处断”会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这时就应该数罪并罚。为了不因为数罪并罚造成新的罪刑失衡,可以在量刑时对于事实上存在的牵连关系酌予考虑。

4. 问题:怎么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答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实质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

5. 问题: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该案例,甲作为公安局局长,没有阻止收受贿赂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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