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逮捕辩护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审查批捕期间对于律师的意见如何处理?
【答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问题:执行逮捕后,由哪个机关讯问?
【答案】谁要逮捕的,谁就自己讯问。根据刑诉法,逮捕后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问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关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吗?
【答案】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关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4.问题: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检察院应当在几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未拘留的话几天呢?
【答案】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时间分别为,3日、7日,30日。最长的拘押时限为37日,过此期限须变更管制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问题:逮捕的三个条件,法条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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