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公司设立之股东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请问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为有权处分?若认定为有权处分,是否会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答案】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并非是单纯的善意取得,而是二者的结合。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中关于股东信息均记载为名义股东,从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就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定性为“有权处分”。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是还要求符合除无权处分之外的其他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此处股权处分虽为“有权处分”,受让人取得股权仍应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是因为,股权不同于《民法典》中的动产或不动产。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身份,享有股权,所以其处分股权应定性为“有权处分”,但股权毕竟与实际投资人的出资密不可分,为了兼顾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在股权受让时,仍要求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2. 问题:公司法中,哪些是人头决,哪些是表决权资本决,包括三分之二和过半数?

【答案】就涉及股东的表决来说,涉及人头的只有一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需要经过人头过半的股东同意,其他的都是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三分之二的只有“七件大事”特别决议:“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 3.解散; 4.两改: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的都是过半(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三分之二的也是“七件大事”特别决议:“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 3.解散; 4.两改: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3. 问题:请问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有什么区别?

【答案】三个其实是一个意思,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而导致的不同叫法。股东大会和股东会的区别:1、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都是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职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2、表决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构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其全部股东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大会。4、会议决议方式不同: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是全体股东代表出席的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而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

4. 问题:“一股二卖”,二卖行为为什么是无权处分?股权转让是以什么为取得股权的标志?

【答案】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以股权转让一般是以股东名册的变更为取得股权的标志。一股二卖中,如果二卖时出卖人已经不享有股权了,便是无权处分。

5. 问题:虚假出资是什么概念?和抽逃出资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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