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岩依法院对徐意君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徐意君的某项财产。案外人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徐意君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岩岩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岩岩承担对金陛公司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王岩岩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金陛公司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徐意君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徐意君承担对金陛公司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徐意君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徐意君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B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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