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徇私枉法罪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其他渎职犯罪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枉法裁判,这些罪名属于什么关系?应该如何认定与竞合?
【答案】这些罪名都属于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二者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一起规定在《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枉法裁判罪(简称)】我估计这个罪名你容易和徇私枉法罪相混淆,因为徇私枉法罪包括了“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以我建议你对这个罪名不要简称,因为该罪的全程叫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 问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什么?
【答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这里只要求正犯满足身份条件即可,甲属于教唆犯,不需要具有身份。
3. 问题:请问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区别
【答案】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区别主要看其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人员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作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从事行政活动的人员。【我国绝对的司法接管只有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4. 问题:因为渎职的原因受贿的,是应该想象竟合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答案】不是想象竞合,因为不止一个行为,有渎职的行为,又有收受财物的权钱交易行为,这是两个行为。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原则上都是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几个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这是例外规定。
5. 问题:李某是行政执法人员,他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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