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的工作职责是:1、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2、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3、在政协组织的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本省重大事务;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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