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包含: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充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等。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充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重量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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