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务纪律等。这些关于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纪律的设定,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7至25条的规定,明确了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行为。
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必须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3.执法执勤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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