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暂行报律》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在正式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与报界约法三章,基本内容为:①出版报刊必须履行登记手续;②“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应受惩处;③“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应受处罚。3月6日,上海报界俱进会代表十几家报纸专电南京临时政府表示坚决反对。孙中山知道此事后,于3月9日下令撤销《暂行报律》。
对于暂行报律的风波,我们应作如下评价:首先,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①在当时〈临时约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都未制订和颁布的情况下,率先制定报律是草率的;②报律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容易在实施中被误解和滥用;③加深了人们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得滥用法律限制之的认识,不得制定钳制新闻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已在新闻界内外达成共识,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在钳制言论立法方面有所顾忌,实源于此。但是,它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在当时国内外反动势力竭力破坏革命,并在新闻出版界拥有相当大力量和影响的时候,革命政权放弃了对新闻事业必要的管理和约束,其实际结果只能是为敌对的政治力量利用报刊破坏革命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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