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
责任制内阁形成于18世纪前期,初始于英国。是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
1937年以后,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从此以后,这一形式,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内阁总理或首相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国务员受参议院d劾后,临时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签署才能生效。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 *** 控着立法权。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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