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费(面部瘢痕伤残鉴定标准)
1、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根据《司法鉴定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财产案件司法鉴定费按照诉讼标的与鉴定标的价值较小者,按照标的金额比例分段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收费;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按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财产案件司法鉴定收费,仅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的指纹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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