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及其他党规(组织党内秘密团体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定罪?
从陕西省CPPCC府谷县原党委书记、主席白雪梅案看
图为2020年8月24日,白雪梅案在玉林中院开庭审理。班雄虎摄
特邀嘉宾
霍军,玉林市纪委副书记、JISC副局长。
孙红梅玉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杨学文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处处长
刘健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庭长
编辑评论/注释
这是一起国家工作人员为委托人索取不当补贴,并据为己有的受贿案件。本案中,白雪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受贿罪,他没有实际占有所索取的财物,而是要求请托人直接给予第三人,是既遂还是未遂?羁押期间,他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为什么不能认定他构成自首?对此,我们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情况:
白雪梅,女,1962年12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府谷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CPPCC县委书记、县长。2019年8月,他被免去CPPCC府谷县党委书记、主席职务。
2007年至2019年,白雪梅在担任府谷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委书记、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维修费用等方式,侵吞公款21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上的便利,为多人在岗位调整、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共计人民币164.3万元、美元3万元、价值人民币1.75万元的手机一部。
其中,2011年至2013年,白雪梅通过给府谷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府谷县某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先后两次获得30万元燃煤补贴和10万元有机肥项目补贴。2014年9月,白某某让白雪梅给府谷县物价局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其公司拿到当时最高的价格调节基金补贴30万元。最后的30万已经分两次拨付。2015年2月,在得知第一笔补助款15万元支付到白某某公司账户后,白雪梅以其侄子丁某某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白某某将批准的30万元全部交给其侄子丁某某。白某某说,以他的经济状况不想呆了,但不同意。之后,白某某被迫分两次将拨给其公司账户的30万元补助款全部给丁某某。丁某某将上述3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此外,白雪梅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问题。
调查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5月25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对白雪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纪委监委批准,榆林市纪委监委对白雪梅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6日,榆林市监察委将白雪梅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移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政纪处分】2019年12月16日,白雪梅被玉林市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和公职。
[公诉]2020年4月13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白雪梅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9月29日,榆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白雪梅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白雪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1.白雪梅公开抵制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为什么违反了政治纪律?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如何认定以同情代替救助的行为?
霍:2015年12月,白雪梅任CPPCC府谷县主席期间,上级组织部一考察组赴府谷推荐考察县处级干部时,因对考察人选有不同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干部推荐会,抗拒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上级组织部最终决定取消推荐考察工作,在全县干部中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党章,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他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他的保留意见,他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政府提出他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白雪梅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考察中有不同意见时,本应根据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或向组织表达个人意见。但白雪梅采取消极抵抗,拒绝与他人沟通抵抗,导致干部推荐考察被取消,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白雪梅的行为违反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背了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应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处理。
薛梅在担任CPPCC府谷县主席期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贫措施,也没有按要求召开会议研究扶贫工作。三年来,她只去贫困户简单慰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以坚如磐石的决心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将工作中空口号,态度高、行动低、落实差,热衷作秀纳入整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白雪梅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时,少作为、落实不力,不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流于形式,以简单慰问代替扶贫,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白雪梅在任期间,仍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因公出差,收受礼品礼金,超标准占用多处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人员招聘、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非法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放贷获取高息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白雪梅背弃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肆意违纪违法。被榆林市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和公职。
2.白雪梅在帮助白某某获得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事后向白某某索要30万元。能否认定为受贿罪?
孙红梅: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人认为在帮助白某某获得30万元补助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分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与府谷县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不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因此,只是利用其个人关系帮助白某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我们认为,白雪梅在帮助白某某获得30万元补助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不能认定其索取钱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判断白雪梅在帮助白某某获得补助后向其索要3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罪,要看其是否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以及白某某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首先,白雪梅有没有利用其权威或地位所创造的优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形成的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不存在隶属或者制约关系,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本案中,虽然白雪梅与府谷县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但白雪梅作为府谷县CPPCC主席,属于府谷县四大领导班子,在县内有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职权。他的权威或地位对府谷县物价局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影响。事实上,白雪梅的“打招呼”确实影响了府谷县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威和行为。该局的一位领导说,“白雪梅作为CPPCC县的主席,是该县的领导人。她说你好,所以我必须把钱给这个企业”。因此,白雪梅在帮助白某某获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时,利用了县CPPCC主席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
其次,白某某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在处理案件时,有人提出,白的公司当时属于政府补贴的范围,该公司本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白所获取的利益为正当利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根据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本案证据证明,根据白某某养殖场的规模和当时饲养的牲畜数量,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款。但因为白雪梅的“打招呼”,府谷县物价局违反了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政策,白某某拿到了当时最高的30万元补贴款。因此,白某某获得的30万元补贴属于不正当利益。
因此,白雪梅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白某某获得超标准补贴,事后向白某某索要3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杨学文: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后索取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2016年“两高”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被要求履行职务,但事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白雪梅利用职务和地位便利,帮助白某某获得白某某索要的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后来,白雪梅以此为由向白某某索要30万元。首先,白雪梅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孰轻孰重”的法律适用理念,凡未经委托正常履行职务后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那么,白雪梅接受白某某的委托,利用职权和地位上的便利帮助白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然后基于委托向白某某索取财物的行为,就更是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本案中,白雪梅索取请托人财物,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不影响其受贿罪的定罪。
3.白雪梅本人并没有实际占有被请求的财产,而是直接要求受托人将其交给第三人。他的受贿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杨学文:在本案中,白雪梅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辩护人认为,白某某将30万元送给丁某某,但并未实际得到该3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该30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是以行为人是否取得他人财物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当向白某某索要30万元时,白某某同意了要钱的要求,原因是前期曾多次帮助其获得政府补贴资金,而向其承诺,给了这笔钱后会帮助丁某某申请其他补贴。可见,白某某基于的职权、地位及其便利条件,同意支付该款项。然后白某某因为同意要钱的要求,按照对这30万元的处分方式交给丁某某,就把这30万元给了丁某某。实质上,这是白雪梅索要财产后的处置。因此,白雪梅将索取的财物给予第三人的行为不影响对白雪梅行贿罪既遂的认定,该30万元应计入白雪梅的受贿数额。
4.羁押期间,白雪梅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法院对他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刘建标:辩护人白雪梅辩称,在被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期间,白雪梅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认定的罪行不同的,视为自首。本案中,白雪梅在羁押期间主动交代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种犯罪,不构成自首,属于自首。我们把它作为减刑的情节。
我们在对白雪梅量刑时,还综合考虑了白雪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白雪梅在侦查初期虽有对抗侦查行为,但经过思想教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并真诚认罪悔罪。庭审中能认罪悔罪,真诚悔罪,自愿缴纳全部罚金。此外,玉林市“殷鉴不远,警钟长鸣”,白雪梅积极配合,以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干部。综上,我们对其从轻处罚,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麟)
编辑:冯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