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受贿罪共犯的成立应满足:(1)具备共同实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该当行为;(2)均具有受贿故意。
3、利用影响力受贿分为三大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a.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b.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4、斡旋受贿的行为方式: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产性利益时,应当按照获得财产性利益时的价值计算,而不应按行贿人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
6、共同受贿时,所有共犯人均应对犯罪结果(受贿总额)负责,而不是仅对自己获得的分赃数额负责。
7、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8、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一定是利用的自己的公务。
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