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帕克(理查德·帕克的真实故事)
“很多人都看过《少年派的奇幻漂流》。电影中老虎的名字叫理查德·帕克。这个名字当然不是瞎编的。他是一桩轰动案件的受害者。直到现在,在南安普敦东郊的李淑萍教堂,靠近他出生地的地方,仍然有一块墓碑,上面刻着《约伯记》中的一句话:‘虽然他杀了我,但我仍然相信他。’还有使徒行传里的一句话:‘主啊,不要把这罪归于他们。"
一位律师购买了一艘船1883年,澳大利亚律师约翰·文特尔买下了一艘游艇,命名为“Melilotus”。然而,这艘游艇需要行驶24000公里到达澳大利亚。1884年5月19日,“草木樨号”从南安普敦起航前往悉尼,其船员包括船长达德利、船员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和帕克。帕克只有17岁,没有航海经验。7月5日,“木莲花”号遭遇海难,全体船员逃上救生艇。匆忙中,他们只带了几件航海工具和两罐萝卜,却没有淡水。
食物和淡水的短缺使所有船员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它们距离最近的陆地大约1100公里,很难到达。他们吃了萝卜罐头,抓了一只乌龟,吃了肉喝了血,没有其他食物。在海上呆了15天后,帕克开始生病了。此时,船员们开始讨论是否通过抽签选择一名受害者来维持其他人的生存。几天后,帕克陷入了昏迷。这时,船长杜德利和船员斯蒂芬斯决定牺牲帕克来拯救大家的生命。机组人员布鲁克斯拒绝了。
7月24日,海难后的第19天。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杀了帕克,布鲁克斯没有再反对。三个人在帕克的尸体上又吃了五天。终于在7月29日被德国“蒙德祖玛”解救。恢复后,他们如实供述了“沉船事件”,认为会受到海事习惯法的保护。然而,海关官员和港口警察以“公海谋杀”的罪名逮捕了达德利等三人。
无论是当地警方还是治安官都无法给出是否有罪的明确意见。当地律师哈里·蒂利(Harry Tilly)代表达德利等人出庭,要求保释,但在市长与警长协商后,他们仍被带回警局。当案件被报告给司法部长詹姆斯爵士和副总检察长赫歇尔爵士时,他们决定提出申诉。虽然舆论不支持再次惩罚幸存者——市民说良心会谴责他们一辈子。但检察官还是决定提起诉讼。
但检方也意识到,由于沉船惯例和证据不足,起诉三名被告并将其绳之以法的难度很大。因为除了他们自己没有其他证人在场。根据诉讼法规定,被告人A的证言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B有罪,只能证明自己的罪行。于是,检方决定撤销对布鲁克斯的指控——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曾被另外两人说服,而是把他作为证人,以便利用他的证词调查另外两人的罪行。于是,对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审判开始了。
1884年11月3日,约翰·哈德斯顿爵士主持了审判。皇家律师查尔斯负责指控,皇家律师柯林斯负责辩护,一个用公众捐款设立的辩护基金支付辩护费用。然而,一审后,陪审团未能达成有罪判决,但也无法达成无罪判决。法院表示:“这三个人完全有可能撑不到获救的那一天。或者男生可能还没动手就死在他们面前了。如果他们没能活下来,或者男孩因虚弱而死,就没有必要再审理这个案子了。但是,由于这是目前的情况,陪审团无法确定他们的杀人行为是否构成谋杀。希望由上级法院判决。”
因此,该案件被转移到伦敦皇家法院重审,然后提交给王座法院的分庭,重审被推迟到12月4日。控方律师仍坚持认为,无论何种危急状态,都不能作为谋杀同伴的理由。辩护律师的意见是,这不是谋杀,而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听了双方的斗嘴,评委退庭讨论。后来,他们返回法庭,宣布被告有罪,他们分别被判处6个月监禁。但最终法院未能说明为何有罪,仅表示“要到下周末才会以书面形式公布理由”。
“这不叫作紧急避险”王座法院分庭于12月9日公开了判决理由。他们需要整理一些以前的先例,比如圣克里斯托弗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在17世纪早期,七个英国人从圣克里斯托弗出发,在海上遭遇海难17天。因为饥饿,他们决定抽签牺牲一个人。厄运降临在提出这个计划的人身上,他同意被杀死。他的身体让其他人活了下来,直到他们获救。他们因被指控谋杀而受审。然而,法官赦免了他们。
另一个例子是1841年的霍姆斯案。“布朗”号船撞上冰山后沉没了。一位名叫霍姆斯的船员认为超载的救生艇最终会沉没,于是将十多名乘客推下了船。法院也没有认定他构成谋杀,而是认定他构成过失杀人。审判长梳理了紧急状态可以构成免责理由的条件:如果存在紧急状态,凶手必须没有过错,必须对受害人不承担义务。作为船员,霍姆斯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陪审团裁定福尔摩斯有罪。
这些先例自有其道理。最终,评委们做出了一个轰动的决定。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杀害帕克的事实已经确凿,没有必要再讨论了。需要讨论的是,这种行为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在法律上免除其法律责任。“本案需要考虑的真正问题是,在裁定认定的情形下杀人是否构成谋杀……如果认为不构成谋杀,那么我们来看看这种意见的理由是什么?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接受这种说法:‘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可以合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别人没有攻击,也没有威胁到你的生命,不存在针对你或他人的犯罪行为。”-本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这种说法。"
法院引用了布莱克顿关于紧急避险的论点。布莱克顿说,如果紧急避险是“可以避免的,可以毫发无伤地逃脱”,那么为了避免危险而杀人就构成了谋杀,就不再具有正当性。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都需要考虑行为的“突发事件”和“别无选择”。突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事件让我们很自然地没有选择。但是,如果你有一个从容的时间去判断和考虑,你可能会选择其他方法来规避风险。或者你也可以充分尝试其他想法,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例如,这种情况在紧急避险中很常见。当你从着火的房子里跑出来时,你发现门被梯子挡住了。你太急于推下梯子,跑出火场。不料梯子上站着一名工人,梯子被推倒,导致其摔倒。如果没有火灾的前提,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不合理侵权,因为你要保持足够的注意,避免推下梯子导致梯子上的工人摔倒。或者在不太紧急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选择其他出口,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从“木莲花”号事件来看,4人在海上漂流了19天。如果在某个时间点,有鲨鱼袭击,救生艇即将沉没,达德利急忙将帕克推倒,“转移鲨鱼的注意力,让其他人逃生”。这种行为有些“急”。然而,在海上19天后,饥饿的危机并没有“突然发生”,而是持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被称为“紧急状态”值得怀疑。
此外,法院援引了黑尔勋爵关于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黑尔勋爵认为:“在所有紧急情况下杀人的案件中,比如追捕重罪犯、击毙暴力劫匪、击毙试图烧毁房屋或破门而入的罪犯,这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同时他指出,无论是与私人利益性质相关的紧急避险,还是与公共正义和安全相关的紧急避险,都必须是当时唯一可以选择的最优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如果有更好的方式,或者更从容的替代方式,这种行为就不能称为紧急避险——当然也不一定非要以杀人罪受审。
魔鬼总会帮邪恶找出借口法官们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进行了深入讨论。最终,他们认为,虽然当时被告已经陷入困境,但他们仍有机会找到其他解决办法,而不是杀死并吃掉一个同伴。事实上,他们确实抓了乌龟,收集了一些雨水。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我们应该警惕紧急避险原则已经成为掩盖放纵激情和野蛮犯罪的法律外衣”。因此,对于这种辩护,我们不能过于谨慎。"
进一步,法院提到了培根大法官关于紧急避险的陈述:“构成紧急避险的情形有三种:保护生命、服从命令、被神或他人所逼。首要的是保护生命。如果一个人因为饥饿而偷窃食物,不构成重罪或盗窃罪。”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艘船或救生艇翻船,处于危险之中,两个人抓住同一块板,但这块板的浮力太小,支撑不了两个人。就在这时,一个人推开另一个人,独占棋盘,活了下来,另一个人却淹死了。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保护自己生命的紧急避险。然而,审理该案的法院并不认可培根大法官的说法。法院认为,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判断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而杀死另一个无辜的人是正当的。
“在这种情况下,谋杀的诱因可能是困境,但我们不认为它是谋杀的必然原因。所以不构成所谓的紧急避险。如果你坚持用它作为辩护,就会导致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虽然法律不等于道德,但很多不道德的事情并不违法。但如果法律完全脱离道德,后果将是可怕的。”尤其是杀死同类自救,其实是一种生命价值的比较。“谁有权利评判哪种生命活得更有价值?是体力吗?还是看智力?如果让人们做出这种判断,只会对‘决定者’有利,因为他无法让自己活不下去。”
“本案中各方选定的受害者是理查德·帕克,他最虚弱、最年轻、最没有抵抗能力。但是杀死他比杀死其他成年人更合法吗?答案肯定是‘不!’“做出这一判决后,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已经非常明确。虽然这并不是说本案中的行为是邪恶的。但一旦确认这种紧急避险是无辜的,就可能成为放纵激情犯罪和恶意犯罪的合理借口。法院用这句话来形容他们对这个案件的最终看法:“必要的时候,魔鬼总会帮邪恶找到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
然而,法院不打算判处凶手死刑。判决书上写道:“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尽力查明法律,维护正义。况且也没有一定的路可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对这些人过于严厉,只能向国王陛下提出,根据宪法赋予的赦免权,国王陛下将免于这种惩罚。虽然我们拒绝承认某种诱因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但我们不应该忘记,本案当事人面临的环境是如此恶劣,痛苦是多么难以忍受,保持适当的判断和善良的行为是多么困难。”最终,法院依法判定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犯有谋杀罪,依法他们本应被判处死刑。但综合考虑后,建议分别赦免和判处6个月监禁,为这起令人震惊的“公海食人案”画上了一个不圆满的句号。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