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1.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多层房屋评估价的2%、高层房屋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支付,用于商品房销售的,由买卖双方签订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协议,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出售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出售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产生,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用于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安置房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吗?
一般来说,公房维修基金是全体业主缴纳的,属于全体业主。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屋维修基金移交给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受委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共设施专项基金和房屋维修基金。房屋公共设施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即上述安置房的房屋维修基金如何计算,安置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不交。维修基金应当开设专用账户,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每套住宅设立专用账户,并单独设立每个住宅单元的子账户。一套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门号的,应按门号设置账户,并单独列出每个居住单元的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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