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5年6月22日,上海55岁的吴阿姨到当地工商部门求助,因为她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书,认购了该开发商某项目86平米的房子一套并预付了2万元定金(请注意,此处为“固定”),约定半个月内支付首付款。三天后,吴阿姨另有打算,取消了买房的想法,打算退还定金,却被开发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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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成都女士在开盘前参加了某开发商的认购活动,认购2万元,开盘后可抵5万元。这位女士在签署认购时,明确写着“认购定金2万元”。后来开发商因为其他原因推迟了开盘。女士要求退还认购定金,开发商同意退还。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案例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上海的吴阿姨要求退还“定金”却被开发商拒绝,而成都的那位女士要求退还“定金”却很顺利。
这里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下“存款”和“定金”的区别。
定金: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前,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它有三个功能:预付、担保和惩罚。一种支付定金的方式:定金支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收方。接收方违约时,定金应双倍返还;当支付方违约时,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正常履行后,定金应作为相应价款支付或收回。
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定金的处分和担保功能,仅具有提前还款的功能,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定金”。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付费方可以要求退款。
从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押金具有押金所不具有的担保和惩罚功能,而这两种功能正是第一种情况下吴阿姨不能返还押金的原因。吴阿姨在催缴定金并约定尾款交付期限后毁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第二种情况的女士只是签署了认购协议,确认了认购意向。没有约定首付等相关事宜,认购不能完成的过错方也在开发商,开发商顺利返还了女士的2万元认购款。相反,如果女士想反悔,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里的认购款具有法定“存款”的性质。房地产领域有“黄金”、“诚意金”、“意向金”,都是一个东西,不具备“存款”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因此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定金违约金处理。
在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定购房意向,准备好足够的现金后再签订认购或预售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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