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买卖房屋时,应由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欺诈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虚假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错误理解。
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一方以威胁对方的财产、身体或精神,迫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机或利用另一方的迫切需要,迫使另一方接受明显不利条件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7。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证据可以核对,房屋买卖合同也将被认定无效。
以上七点是二手房买卖双方在购房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由此产生的法律案件也非常常见。只有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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