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三种,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需要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土地征收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为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新播种的作物,补偿季度产值生产成本的三分之一。对于正在生长的作物,最高补偿是以第一季度的产值为基础。对可以收获的粮食、油料和蔬菜作物不予补偿。对多年生经济树木,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而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于用材树,树的主人会无偿砍伐。
②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需要拆迁铁路、公路、高压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要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估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拆迁补偿。参照有关搬迁或补偿标准支付。单位使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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