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在北京读研的日本留学生,平常喜欢音乐创作,偶尔会做网络直播分享自己的作品。前段时间,我创作了一首歌曲,在我的直播间进行了表演。后来我偶然发现一间咖啡店播放了我的这首歌曲,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我该怎么办?
读者 石川
石川: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形,该咖啡店可能涉嫌侵犯您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当然前提是您的作品能够满足在中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 该首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是成员国国民,或者作者非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就可以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您创作的音乐如果符合作品特征是能够在中国受到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从无到有创作或者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可被客观识别的再创作,且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而非体力成果。音乐作品显然属于智力成果,如您的歌曲是从无到有创作或者是可被客观识别的再创作,您便对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 对复制权和表演权的侵犯
著作权是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集合,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的传播。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重要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行为大致可分为4类,分别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以及“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音乐作品,尤其是即兴创作的音乐作品往往存在于作者的头脑中,并无任何载体,但能够通过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保存并加以复制。您在直播间表演了您的作品,被他人采取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并在咖啡店播放,这种情形已经符合“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复制的特征,所以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复制权所控制的范围。未经您的许可,该行为侵犯了您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除了复制权,咖啡店播放您音乐作品的行为还侵犯了表演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控制两种表演行为,一是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现场表演又称“活表演”,是指演员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机械表演是指使用机器设备对作品进行公开播放。在咖啡店播放音乐就属于机械表演。虽然表演权可以控制表演行为,但对作品的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您所述,咖啡店播放您的音乐作品虽然未直接向顾客收取费用,但咖啡店是以营利为目的,播放音乐是为了招揽顾客,顾客在咖啡店进行消费,除购得商品外,还欣赏了音乐表演。咖啡店播放您的音乐作品实际上是一种间接获利的使用行为,消费者向咖啡店支付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表演费用,所以咖啡店播放您音乐作品不满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免费表演。该咖啡店无法援引合理使用规则免除自己的责任。
■ 律师提醒
对于咖啡店的侵权行为,您可以选择先向咖啡店发送一份律师函,督促其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咖啡店在收到函件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您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决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在北京,第一审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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