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通力和通力的关系

亚太通力和通力的关系,第1张

亚太通力和通力没有关系。亚太通力和通力公司没有关联,两者不存在任何股权结构、产品或技术许可方面的联系。
1、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服务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成立于2015年06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杨国昌,亚太力通以物联网、云计算、AI大数据等技术,融入电梯产品,涉足智慧电梯领域,为城市发展提供智慧出行服务。主要经营:制造、改造、安装、维修、销售:电梯,电梯配件等服务。
2、通力电梯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梯公司之一,于1910年成立,总部位于芬兰,是一家拥有一百年历史的工业工程公司。他始终将电梯和自动扶梯作为其主要业务。经近百年的发展,通力业务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业务范围包括新梯业务、电梯维护及更新改造、自动屏蔽门业务等。同时,通力也是开发环保节能产品的行业先驱,长久以来以创新和领先的技术褒受全世界的赞誉。在过去九十多年中,通力公司充分证明自己接受挑战,创造机会,寻求发展的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促使其正确履行义务,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和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及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及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 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充装活动。第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充装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未被批准换证的,有效期满后原许可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章 充装单位条件、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
(五)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液化石油气储存量不小于50m3(不含残液罐),且储罐不少于2台,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符合相关要求;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七)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八)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根据规模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至少应有1名以上掌握本专业知识且具有相应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培训的具有本专业知识的质量管理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后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充装 *** 作人员)的数量应与充装能力相适应,且每工班不能少于3人。充装 *** 作人员应相对固定。
管理人员和充装 *** 作人员必须经市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充装单位的场地、建筑、设备、安全设施应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5)、《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6)、《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
充装单位应实现气瓶登记档案微机管理,采用全省统一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系统,具有上传数据的能力,并逐步完成充装控制系统建设,应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九条 充装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建立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由组织系统、控制系统组成,并附有相应的图、表、卡。
充装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各类人员(机构)岗位责任制;气瓶充装管理、采购管理、气瓶储存保管、设备仪器仪表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安全防火、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等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充装单位应具备各种安全技术 *** 作(工艺)规程。至少应包括:气瓶充装、充装前检查、充装后检查工艺规程,主要设备、气体分析(必要时)等 *** 作规程。
充装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 *** 作规程必须符合《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l4193)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充装单位应具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法规、规章、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建 设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1035017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07
下一篇 2023-05-0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