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国家层面对城市垃圾中转站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它范畴于城市规划配套设施,属于城市总体规划之下的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现执行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国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在2003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其中第4章第2条的相关规定是,“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辆集中地区。”同时,现执行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3年5月1日实施,第4章第2条相关规定指出,“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t为单位吨,d为单位天)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所以,垃圾中转站不仅仅是名众的问题,更是民生问题。
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但是小区属于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讲道理的话是不可以的。
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的要求,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同时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垃圾中转站的推广和运用,既美化了环境,又杜绝了二次污染,减少了蚊蝇的滋生,提高了车载效率,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大大降低运行成本。
可以把城市垃圾细分为四组,分别为材料垃圾组(包括玻璃、磁性或非磁性金属、废纸、橡胶、塑料)、有机垃圾组(厨房垃圾、生物垃圾)、无机垃圾组(炉灰渣、砖瓦、陶瓷等)。
有毒有害垃圾组(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杀虫剂容器、过期药物、医疗废物以及废电视机、电话、电脑等废旧电器的电子垃圾)。
收集到的垃圾由专门的垃圾车运到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是完全密封的。垃圾被运到转运站后要进行第一步处理。首先由分类机进行分类,被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以及可利用的和不可利用的。对于大体积的垃圾还要进行压缩处理。之后,这些垃圾被分类运走。
当垃圾堆积接近填料口时,开始启动压缩油缸按钮“推钮”进行垃圾压缩。
当垃圾在箱室内压缩到4m³体积时,压缩油缸再进行往复压缩3至4次,最后对垃圾保压压缩1至2分钟,将其榨干水分,然后将压缩油缸回位,等待后续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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