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输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无线集群通信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有线广播系统、时钟系统、乘客导乘信息系统、电源和接地系统、地铁公共覆盖系统等系统。
1、无线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大量无线用户自动共享少量无线信道的系统。在我国无线集群通信系统所使用的频段是800MHz频段。
2、闭路电视(又称CCTV)监控系统是安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通过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云台等),直接观察被监视场所的情况,同时可以把监视场所的情况进行同步录像。另外,电视监控系统还可以与防盗报警系统等其他安全技术防范体系联动行动,使用户安全防范能力得到整体的提高。
3、时钟系统,主要应用于要求有统一时间进行生产,调度的单位如:电力,机场、轻轨、地铁、体育场馆、酒店、医院、部队、油田、水利工程等领域。大区域时钟系统主要由母钟和多台子钟构成。
扩展资料:
闭路电视的一些主要设备:
1、摄像机: 在系统中,摄像机处于系统的最前沿,它将被设物体的光图像转变成电信号--视频信号,为系统提供信号源,因此它是系统中最重要的设备之一。
2、摄像机镜头:摄像机光学镜头的作用是把被观察目标的光像聚焦于CCD传感器件上,在传感器件上产生的图像将是物体的倒像,尽管用一个简单的凸透镜就可以实现上述目的,但这时的图像质量不高,不能在中心和边缘都获得清晰的图像,为此往往附加若干透镜元件,组成一道复合透镜,方能得到满意的图像。
3、云台:它与摄像机配合使用能达到上下左右转动的目的。扩大一台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同时能在一定范围内跟踪目标并进行摄像,提高了摄像机的实用价值。由于使用环境不同,云台的种类很多。
4、防护罩(防尘罩)和支架、解码器: 防尘罩的作用是用来保护摄像机和镜头不受诸如有害气体、大灰尘及人为有意破坏等环境条件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线集群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根据TechNode评选,2015年国内最值得期待的Top 10物联网创新公司,是最被看好的10家正在“连接一切”新硬件创业公司。2015年国内物联网创新经过近两年的积累,已经初成气候。物联网市场在中国被迅速开拓和发展,并且在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城市和汽车之间的互联,以及某些产业中产巨大的影响甚至是颠覆。而到了2015年,这10家企业或许代表着中国物联网创新的走向。
1小米
小米正试图在硬件行业中复制其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商业模式,毕竟它在智能手机市场还是非常成功的。凭借物美价廉的智能手环在智能穿戴市场取得初步成功后,小米推出了100家硬件公司战略,企图通过这个战略来使小米能连接到更多的智能小工具的领域,譬如医疗保健(iHealth),智能家居(Ants,Yeelink)等等(前面括号中的是在智能硬件相应区域的产品供应商中的佼佼者)。该公司还宣布与中国家电巨头美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 Broadlink
Broadlink是智能家居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他们的产品主要面向物联网的无线网络连接。除了现有的智能插座和红外设备的远程控制,Broadlink也在发展丰富自身的产品,而这有助于传统家电制造商研发更智能的产品。 现在Broadlink的Wi-Fi解决方案已经被集成到小米的智能路由器。
3 Gizwits
Gizwits是中国物联网技术平台,它所做的工作是把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连接到互联网或智能手机上。 GizWits提供给物联网开发者一些数据分析和相关开发工具,譬如远程接入,通知,和OTA固件升级。该公司已经为智能家居设备推出了自助式软件开发平台Gizwits20和一个可编程微控制器板GoKit。
4 Ayla
Ayla中国网络公司是美国Ayla在中国的分公司,它为中国开关制造商提供云连接解决方案和HVAC等智能设备。今年得到的1450万美元的投资后,该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采取了一系列动作:推出中国网站,与新浪合作来推广公司,加入了中国导演协会。该公司的CEO和联合创始人,戴夫•弗里德曼,认为中国将在这一领域引领世界潮流。
5 Lifesmart
Lifesmart是杭州的一家本土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家居设备的开发,其产品线包括智能控制中心,智能插座,监控摄像机,环境传感器等。
6 Yeelink
Yeelink帮助制造商打造智能产品,他们为制造商提供从硬件设计到移动应用程序的开发,从概念阶段到最初的产品的一条龙服务。
7 Landing
Landing科技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的智能家居公司,致力于开发、生产和销售智能家居设备和可穿戴设备并且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他们的“IVYLINK”和“Goldweb”品牌分别涵盖智能设备和网络设备及其配件。
8 Orvibo
Orvibo专注于物联网和智能家居设备。其产品线包括智能小工具,全数字可视门铃,并为成千上万的物联网终端提供智能服务云平台。该公司的旗舰产品Kepler是一台智能气体检测仪,它承诺保护您的家庭和亲人远离任何潜在的危险气体泄漏。
9 MXchip
MXchip在2005年年初成立于上海,主打方向是短距离无线网络技术及产品。
10Phantom
Phantom是一家智能家居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智能照明和监控产品。报道称该公司去年的A轮融资中获得了150万美元。
包括传输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无线集群通信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有线广播系统、时钟系统、乘客导乘信息系统、电源和接地系统、地铁公共覆盖系统。
系统对通信的要求是能够迅速、准确、可靠地传递和交换各种信息,达到双向联通的要求。
1、对于运行组织而言,要保证将各站的客流情况、工作状况、线路上各个列车运行状况等信息准确迅速地传输到调度控制中心。同时,将调度控制中心发布的调度指挥控制命令与信号及时可靠地传送至各个车站及运行中的列车。
2、对于系统的组织管理方面,要保证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保持畅通、有效、可靠的信息交流与联系。
3、要保证本系统与外部系统的联系便捷畅通。
扩展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按用途可分为:
(1)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
它是系统内部运行组织的通信网络,用于列车运行调度指挥的通信联系,是最主要的业务通信网。
(2)地区自动通信
它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部的公务通信网,以及与外界通信网的连通通信网,是主要的公务通信网。
(3)有线广播通信
它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行组织的辅助通信网,主要布置在车站、车辆基地。
(4)闭路电视系统
它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的现场监控系统,主要布置在车站、车辆基地及业务管理系统。
(5)无线通信
相对上述有线通信而言,它更适用于位置不固定的相关业务工作人员间的联络,作为固定设置的有线通信网的强有力的补充。
(6)其他通信
字母钟报时系统,使整个系统在统一的时间概念下运转;会议系统,提供高效的远程集中会议通信,如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等;传真及计算机通信系统,提供现代化高技术的通信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推进通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通信业务经营者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履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本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遵循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集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本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需求与布局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对涉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依法实施规划许可。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城乡建设活动应当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作为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和土地使用等审批(核准)的依据。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通信设施的建设需求,预留通信设施建设空间。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前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通知省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等要求。
第十二条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并保障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等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住宅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住宅建设项目概算。
住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已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法对光纤到户等通信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支持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共建共享。支持公用通信设施与专用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通信设施与市政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目录清单,并适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开展通信设施运行电磁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电磁辐射。
第十六条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海域(水域)的,依照土地(林地)、房屋征收或者海域(水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通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顶部空间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并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经济补偿等事宜。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通信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通信业务经营者建立通信设施保护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
省通信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通信设施保护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通信业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划定通信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前款划定的通信设施保护范围,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围墙(栅栏)等保护措施,公布联系电话;通信设施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通信管理机构和通信业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划定海底通信光(电)缆保护区范围,向社会公告,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让渔民等海上作业者知晓。
海上作业发现钩住海底光(电)缆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底光(电)缆所有权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
第二十一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保护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日常巡护等制度,保障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通信业务经营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巡护和隐患信息收集等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巡护人员的巡护方式、步骤、频次、内容以及信息传递、发现隐患的处理程序和经费补助、奖励措施等内容,并定期对受托人进行通信设施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设施和物资储备,适时组织通信应急演练,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处置能力。
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等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通信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地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四条种植树木等植物,应当与已建通信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告知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予以修剪移植。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且情况紧急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修剪移植不符合安全间距规定的植物,并及时向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通报情况。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通信设施设置或者通过的区域将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已建通信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因客观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间距的,后建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求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协商确定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事宜,并承担所需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就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事宜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通信设施设置或者通过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通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由于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协助通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盗窃、破坏、损毁通信设施;
(二)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通信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房屋以及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抛锚、拖网;
(三)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收购废旧通信设施,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z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实登记,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2年。发现侵占、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
(二)城乡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包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签订垄断性协议限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户的选择权的,由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海底光(电)缆管道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废旧金属收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和公安、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等。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海缆登陆站(点)、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天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安防设备、动力环境监控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四)国家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通信基础设施,是指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杆路、移动基站(塔桅和机房)等通信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依据国家规定经营其他通信业务(设施)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从物联网技术角度理解,什么是轨道交通智能化?
以一段轨道交通线路为例,有地道、隧道等,隧道内会建造辅助性质的设备及设备,如工作井、水工房、管理中心、线缆管道、内场机房设施,外场有收费站、服务区,引入交通监控管理系统,获取管理动态数据。
3D演示 - 交通隧道三维可视化
创新都是在细分领域发生,也许轨道交通领域涵盖土建、基础设施、软硬件系统、汽车工业等行业,而最有机会的蓝海,推荐新型互联网三维技术应用开发!
三维可视化城市交通监控建设与传统监控管理相结合,赋能现代交通行业,应用前景包括:
(1)交通体系智慧运维三维可视化系统。通过可视化技术结合内场机房、外场收费站、外场服务区、城市交通路口等实现场景3D虚拟可视化再现,运维设备模型三维化,实现场景立体分层、快速切换;故障设备快速定位、智慧维护。
(2)交通体系结构健康检测系统。通过可视化技术结合桥梁、隧道、高速、高架建筑结构管理,再引入结构检测传感器,通过数据监测、采集、分析形成结构管理动态数据,快速定位与查看结构场景,提升对结构管理的整体把控。
(3)交通体系城市交通管控系统。通过可视化技术结合城市路口交通流量,虚拟三维可视化路口,通过对路口车辆流向及运行态势的数据分析,实现拥堵路口车辆流向指挥及调度。
(4)交通体系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可视化技术结合大数据分析,利用三维模型展示当前交通数据分析结果及未来交通态势发展分析模型的预测。
城市轨道交通对通信系统的要求是能迅速、准确、可靠地传递和交换各种信息。
对于行车组织,通信系统应能保证将各站的客流情况、工作状况、线路上各列车运行状况等信息准确、迅速地传输到控制中心。同时,将控制中心发布的调度指挥命令与控制信号及时、可靠地传送至各个车站及行进中的列车上。
对于城轨运行的组织管理,通信系统应能保证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保持畅通、有效、可靠的信息交流与联系。通信系统应能保证本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便捷、畅通的联系。
通信系统主要设备和模块应具有自检功能,并采取适当的冗余配置,故障时能自动切换和报警,控制中心可监测和采集各车站设备运行和检测的结果。
城轨通信的分类:
按传输媒介分类:城轨通信按传输媒介可分为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的传输媒介为光缆、电缆。有线通信包括:光纤传输、程控交换、广播、闭路电视等。
无线通信利用空间电磁波进行传输。无线通信包括:无线集群通信、无线局域网(WLAN)、移动电视和公众移动通信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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