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各类统计调查和普查使用。
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执行部门统计标准,并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公布。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不得冒名填报。
对前款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行全面记录,保留完整档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八条 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统计电子台账,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应当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保障统计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其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中的汇总统计资料、匿名化处理的单项资料或者行政记录进行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适时发布统计信息。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公布、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按照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公布,同时需注明数据来源以及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指标含义等,并在公布前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二)有关部门拟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对、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合作开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查询。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与统计人员的配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园区的统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统计专业培训;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依法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认定的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众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健全统计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为公众监督统计工作提供便利。
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或者冒名填报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或者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做好全区消防安全工作,郑州结合当前开展的冬季火灾防控工作,扎实推进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火灾防控力量整合到位、火灾防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全力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有效地提高了整体火灾防控能力,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党委关于提升政法及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部署要求,加速推进现代科技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信息化条件下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智慧消防落实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突出精准防控
按照“纵向贯通、横向交换、条块融合”的原则,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来源,对消防内部、外部数据资源进行汇聚和挖掘分析,为火灾风险研判、灭火救援指挥、队伍管理分析、消防宣传服务和领导指挥决策等提供信息支撑。
2、突出协同共治
建设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平台,推进面向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消防社会化发展进程,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新模式,形成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全民参与、全社会共享的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新格局。
3、突出服务实战
按照“信息互通、快速便捷、辅助指挥”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国的应急通信系统,提升应急通信网络覆盖能力,搭建“一张图”的实战指挥平台,整合灭火应急救援基础信息和社会资源,做到灭火救援预案随机调阅查询、作战全程评估和灾害事故发展趋势预判,确保部队指挥作战响应迅捷、决策科学、处置高效。
4、突出服务民生
全面提升消防移动业务工作效能和移动信息化服务水平,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向深度、广度延伸提供保障,为社会公众个性化消防安全需求提供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5、突出警地融合
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科技力无尽”的理念,坚持走“军民联合、警地融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的作用,加强与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深度合作,借助社会优势资源,借助“外力”联合开展项目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消防科技成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消防信息化“十三五”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打造符合实战要求的现代消防警务勤务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部队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和队伍管理水平,实现“传统消防”向“现代消防”的转变。
三、智慧消防重点任务
在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急需先建、内外共建”的方式,近两年重点抓好“五大项目”建设,实现动态感知、智能研判、精准防控,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撑。
1、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打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升级版”,综合利用RFID(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依托有线、无线、移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整合已有的各数据中心,扩大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完善系统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等功能。在传统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基础上,利用图像模式识别技术对火光及燃烧烟雾进行图像分析报警;监测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水压、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水位、消防供水管道阀门启闭状态、防火门开关状态,利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实时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研发手机APP系统,动态监控、立体呈现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状态,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监督执法效能。
<2>、依托“智慧城市”建设,调整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现有的“中介模式”,推行由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的“政府模式”。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专项经费投资建设,单位免费接入,每年安排运行经费预算,不向单位收取运行管理费,不增加单位经济负担,确保系统有序建设、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3>、在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基本建成的基础上,逐步向有条件的城市推开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2018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已建成系统的城市,2017年底70%以上的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018年底全部接入。新建系统的城市,2018上半年30%以上的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018年底全部接入。
二、建设基于大数据的实战指挥平台
1、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等技术,依托公安网(消防信息网及指挥调度网)、边界接入平台和公安PGIS地图,实现灭火救援的一张图指挥、一张图调度、一张图分析、一张图决策。灾情信息实时化,通过城市重大事故及地质性灾害事故救援两大应急通信系统,实时获取灾害现场图像、语音和数据,掌握灾情动态及发展态势;作战对象精准化,逐级汇聚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等数据,关联作战对象的地理位置、概况、结构、消防设施和数字化预案,以及周边道路、水源、重大危险源等信息,为分析研判作战对象提供立体式支撑;力量信息精确化,优化基础信息采集维护手段,实现辖区消防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装备器材、保障物资等信息上图展示,为科学指挥和力量调度提供准确信息参考;作战指挥可视化,应用位置定位、物联网、移动指挥终端等设备,掌握调动力量所在位置、数量和状态,实现移动式信息推送、一键式力量调度和前后方信息交互;通过共享对接政府应急联动部门、社会应急联动单位、联勤保障单位等信息资源,提高接警出动、联合处置、联动协同效能。在深度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灭火救援信息要素的“一张图”展示和“大数据”分析,为各级指挥员提供辅助决策支撑,不断提升部队灭火救援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2、各级平台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技术、属地组织建设、体现层级差异”的原则建设,确保在指挥体系上的完整和数据的共享互通。部消防局平台突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查询分析、国家级应急联动指挥、宏观态势研判和跨省指挥调度;总队平台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突出对属地灾情处置和作战指挥的精确管控;支队平台在拓展现有消防接处警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建设个性化研判分析工具和辅助指挥应用,突出各类信息收集、上报、精细化指挥和全过程科学战评。
3、各总队、支队按照《城市重大事故及地质性灾害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完成全国10支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和两大应急通信系统示范建设;按照《实战指挥平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完成本级实战指挥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方案编制立项,实现10类基础信息采集、上报,并在本级地图上加载,满足部消防局实战指挥平台调用需要。
三、建设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
1、结合当地智慧用电、用气、用水系统建设,整合高层住宅建筑各类监控系统和视频资源,建立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在新建高层住宅应用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楼梯等进行实时监测。在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加装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设施。
2、研发手机APP系统,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将各类监测信息与手机互联互通,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以及楼栋居民,可实时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电气燃气等各项监测数据,实现高层住宅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
3、结合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同步建设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目前已建成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2017年底70%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接入系统、应用APP平台。
四、建设数字化预案编制和管理应用平台
1、充分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及各类传感器技术,采集作战对象的基础数据和部队基础信息,制作满足部队日常熟悉演练、作战指挥需要的数字化预案;预案能够通过全景、三维建模等方式展示灭火救援要素,动态展现灾情演变或作战效能;预案管理应用平台与119接警调度系统、“六熟悉”管理系统和实战指挥平台进行融合、双向互通,在现场可实现力量查询、地理信息测量、作战部署标绘、辅助单兵定位等功能,辅助指挥员开展计划指挥和临机指挥;在室内开展熟悉演练、战例复盘、作战指挥推演、三维场景展示,辅助指战员开展业务学习。
2、部消防局研发数字化预案管理应用平台,规范预案输出和数据交换格式,研发“六熟悉”管理系统,自动采集重点单位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数据,同步导入一体化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实现“一张图”可视化管理;各地根据预案等级和作战指挥需求,采取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二维、全景照片、三维立体建模、无人机倾斜摄影等技术编制数字化预案。
3、2017年底前,总队、支队和中队完成数字化预案模版;2018年,完成预案管理应用平台研发,与实战指挥平台、熟悉演练平台、移动指挥终端的无缝联接;2018年底,各地完成总队、支队级预案编制,实现案例复盘、模拟演练培训,各中队级预案完成50%,实现移动终端远程查询,作战指挥中心远程推送。
五、建设“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1、各地特别是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地区,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综治、科技、工信、住建等部门,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汇聚整合消防部门数据资源、强化“纵向贯通”基础上,重点强化与政府有关部门数据的“横向交换”,形成外部数据“为我所用”、输送数据“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2、提请当地政府将“智慧消防”嵌入“智慧城市”管理,重点将监管部门、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责任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一张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行业领域同步落实消防管理,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监管部门、行业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3、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引导社会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实现消防安全信息网上录入、巡查流程网上管理、检查活动网上监督、整改质量网上考评、安全工作网上研判,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终身服务,鼓励企业的远程服务系统免费接收联网用户信息。结合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诚信信息系统,完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建立消防诚信信息与相关部门的互通互认机制。
4、拓展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统一受理、协同办理、按需发布”的服务模式,丰富信息服务资源,创新信息服务手段,增加执法透明度、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
各总队要成立由主官负总责的“智慧消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统筹“智慧消防”建设规划、项目把关、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要针对“五大项目”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完善保障奖惩机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取得实效。
2、强化顶层设计
按照部消防局《消防信息化“十三五”总体规划》要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消防局负责制定下发相关指导意见、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方案,总队负责本地“五大项目”统筹规划与协调建设,支队负责本地“五大项目”的业务支撑与实战应用。
3、强化建设保障
要充分利用“智慧城市”试点建设的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层次、多渠道立项,加大建设投入,落实资金预算,纳入重点保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五大项目”建设,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或外包租赁等方式,落实有关建设经费。
4、强化考核评估
要将“五大项目”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按照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对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实施过程评估、督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任务推进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约谈。
一张网,“网”罗社会万象;众多格,“格”除死角盲区。开展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以来,郑州市在进行夏季和冬季火灾预防工作中,通过综治系统指派,群发指令到网格员的社管通手机上,即可完成指派、统计、监督等作用,不仅大大提高了消防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从而也夯实了消防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
在推动消防网格化管理过程中,郑州市把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微型消防站建设、居民楼安装简易消防设施等职责任务落实到每个网格,由网格员负责推动。同时,网格员通过日常巡查,对发现的火情隐患信息通过社管通手机及时上传上报,请求街道和辖区消防大队处理,对上级交办的各类消防问题进行实地督办。群众也可以通过街道办设的微信服务公众号掌握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并通过微信直接把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上传到公众号,在社区形成 “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氛围,确保了全市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
金鹏信息智慧消防解决方案
“3+1”科学信用管理模式是一套结合西方信用管理技术、中国市场信用现状和中国企业管理特点的企业先进管理模式,它将西方管理技术和本土企业管理文化紧密地结合,为企业赊销管理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提出崭新的管理思路。
优化客户资源管理,实现客户档案集中控制; 实现内部管理制度化,降低信用销售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 配合企业总体经营策略和内部管理政策,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实现企业信用管理办公自动化,提高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效率和整体管理水平。
扩展资料:
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它旨在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
这种机制会建立一种新的市场规则,使社会资本得以形成,直接地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扩大一国的市场规模。
2019年4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湖南采购招标网属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湖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湖南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湖南招标网是湖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主要负责 工程建设(包括省管交通、水利、工业项目、民航、电力、部分房建等项目)、政府采购、医药采购(包括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交易信息内容服务。
湖南招标中心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招投标行业的规范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措施,规范行业招投标市场的透明、公正、公开、诚信。其中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2)总体要求(3)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4)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5)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等相关内容,其中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内容如下:
(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十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十六)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湖南招标网相关信息: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一、充分利用高科技成果赋能市场监管的方法有:
1智能识别技术:采用脱机智能识别技术,并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对所有受监管目标的实时跟踪,形成完整的受监管目标信息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
2卫星定位技术: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可以获得从准确掌握被监管实体的定点、轨迹、状态等信息,及时判断查处偏离范围的受监管实体,形成双评判模式,有效提高受监管实体的管理效能。
3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技术防止市场欺诈与背叛,获取统计信息等,便于系统掌握市场发生事件信息,削减监管成本,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以及市场监管效能。
二、改进市场监管机制
1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政府要统一条例标准,例如实施监管标准、规章规定以及信息处理程序,以确保在一致的准则下,统一的智能监管系统可以正确识别受监管实体。
2改善法律合规性:政府要积极改善法律合规性,例如实施、宣传监控制度,使企业可以正确使用高科技维护市场合规性。
3加强市场规范:对于涉及市场规范的问题,应政府建立健全负责人、科室、办公室等机构,及时开展检查、整改等,以期达到守信、担责的目的。在互联网时代,经济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信息安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和个人需要重视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2 交易安全:网上交易越来越便利,在交易中需要注意防范诈骗、虚假宣传等问题,确保交易安全。
3 数据管理:数据资产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财产之一,需要科学严密的数据管理措施,避免数据泄露和误用。
4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已影响到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时代,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要。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发展需要企业和个人不断学习和关注技术、法律、风险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有效规避与解决各种风险和挑战,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市场和社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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