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进出学校都要登记,繁琐的工作增加了学校保安的负担。在智慧校园中,保安的工作轻松了很多,智能访客系统代替了学校保安登记出入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前来学校的人员只要拿着身份z,在电子识别器上一按,访客信息就能自动获得,并可以出具访客单,为学校的治安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智慧环境
在智慧校园无处不在的网络和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下,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的温度和湿度能自动感知、自动调整,让学生们一年四季都能在温度适宜、湿度适宜的环境下学习,这既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另外,教室灯光亮度能够自动调节,还能够自动通风,自动进行噪音检测,自动降低噪音。
三、智慧学习
在智慧校园中,学生的学习方式更加多样化,未来教育将彻底颠覆学生、家长对传统教室的想象。由于有线和无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学生可以选择利用手机连接WLAN在线学习,也可以选择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教室里没有黑板,也没有粉笔,只有一个超大屏的电子白板,教师不用板书,学生也不用背着沉重的书包,只需拎一个电子书包,电子书包里有生动有趣的互动教材,极大地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只要有网络,学生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和教师互动、交流,可以提交作业,教师也可以现场批阅,现场评讲。学习情景辨别技术能够按照得到的情景信息辨别学习情景种类,判断学生的问题,推测学生的需要,从而使学生可以得到更加个性化的学习材料,找到可以合作的学习对象,同时也能接收科学的学习活动建议。
四、智慧生活
在智慧校园中,每人都配备一张独一无二的校园卡,除了具备普通的一卡通集餐厅消费、超市购物、热开水功能外,还能在学生日常上课签到、请假销假时用,根据该功能教师可以对上课的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此外,校园卡还可以与智能手机绑定,如果出去忘带钥匙,用手机在门禁读卡器前一晃,就可以打开宿舍门;可以用手机去借书,借助物联网,智慧校园系统全面对接图书管理系统,将用户借阅信息读入手机卡中,轻松实现图书的借阅、归还,可以通过短信完成查询、预约、到期提醒、续借等增值服务;还可以利用手机记录上课考勤。另外,把课程表导入手机中,每天都可以短信提醒学生明天有几节课,哪个教室没有课,极大地方便了学生。智慧安防。
智慧安防是在传统人防、物防、技防的基础上,通过应用当前先进的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和智能防范工具对空间进行有利于犯罪预防和打击的改造,并与数据分析等软件平台系统化融合,实现对社会治安管理要素的动态感知,使之成为低犯罪率、高安全感的可防卫空间的改造性建设。
治安,主要指社会秩序的安宁,也指维护社会秩序安宁。
智慧校园指的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为基础的智慧化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一体化环境。
它将管理、服务、教学、科研等全域大数据汇聚、交叉、融合,让数据及资源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以应用系统为载体,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环保、节能、高效的智慧校园。
它包含了:教师发展和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家长反馈、师生服务、智慧教务、OA、阳光招生、校园安全管理、校园大数据等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在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到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警务通具有查阅比对公民身份、查询常住/暂住人员信息、比对车辆信息、获取在逃及通缉人员信息以及传递公安部门内部信息等功能。通过警务通可以查到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社会信息。
警务通是公安民警进行移动警务时的信息管理系统,又称移动警务系统,移动警务通。为紧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信息依据,可避免重特大案件的发生,为突发案件的迅速侦破创造信息条件。适用于民警、交警、巡警、刑警、治安警等各类警务人员,让公安干警办案如虎添翼,有效提高了公安系统信息化水平 。
警务通的作用:打击犯罪和为民服务。在数据强警时代,如果熟练地掌握警务通,那么它在工作中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例如民警接到110转警到了一线处理好后,需要现场打电话给110汇报情况,或是要回到办公室后再上网,而现在通过警务通可以现场录入相关数据就省去了回到办公室的一些麻烦,数据更新更为及时。
扩展资料
警务通在公安工作中的功能应用
1、2017年5月15日下午15时许,乐安县公安局戴坊派出所民警正在辖区巡逻,发现一名20来岁的男子,衣衫褴褛、行路蹒跚,随即上前询问。戴坊派出所民警借助警务通,快速核实一名离家出走男子身份,当天将其送回家。
2、2017年6月7日上午8点30分,离考试还有半个小时时间,一名考生忘记携带身份z急匆匆找到设立在九江一中考点外的浔阳公安分局庐山南路派出所高考服务点。核实信息后,民警立即通过“警务通”与驻所的民警联系,迅速补办了户籍证明。
3、2017年6月21日下午,武宁县公安局新宁派出所民警徐文文在处理一起老人走失救助警情时,在现场用警务通对老人进行信息比对,几秒钟的时间,徐警官就精确查找到走失老人姓王,今年68岁。迅速帮助了老人及其家属。
走科技强警之路,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和发展趋势,它不但可以有效弥补警力不足的压力,同时能实现警务工作科技化、现代化、规范化管理,而警务通的运用就是科技强警的手段之一,能切实有效提高警务效能,为群众解决更多、更大的问题和困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移动警务通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公安频道--民警手中的神器——警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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