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机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六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第七条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楼层、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由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提交。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接受委托业主的人数限制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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