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第1张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

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二氧化硫进入大气层后,被氧化为硫酸,在云中形成酸雨,能强烈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酸雨可导致树木、森林死亡,湖泊中鱼虾绝迹,土壤中营养遭到破坏,使农作物减产甚至死亡。

二氧化氮会刺激人的眼、鼻、喉和肺;还会形成城市烟雾,影响可见度;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可以产生酸雨。当然,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不止产生这两种有害的气体,例如没有燃尽的火药以及剩下的灰尘都是一种污染。

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会产生噪音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它不但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等。

拓展回答:

烟花爆竹对人体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是无形的“杀手”。当空气中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等有害物的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会刺激人体呼吸道粘膜,伤害肺组织,引起或诱发支气管炎、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能与人体内血红蛋白结合,造成人体缺氧,发生中毒症状。

而烟花爆竹燃烧生成的烟气中氮氧化合物,经阳光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光化学烟雾,它是一种有毒性的二次污染物,它刺激人的眼、鼻粘膜,从而引起病变,还会引起头痛。

当人们长期处于氮氧化合物含量过高的环境中就可能导致死亡。春节大量燃放鞭炮时,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明显增高,空气中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都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对噪音污染的认识人们已经趋于共识,尤其在城市中由于高楼林立所产生的回声效应,烟花爆竹所释放出的声音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的影响。

对空气的危害,还有较大争议,这种争议主要对大气影响的大小上。“荷兰应用科学组织TNO曾专门做过一个烟花燃放粉尘检测实验。数据表明,烟花爆竹燃放所产生的粉尘60%超过10微米,是人体不可吸入的;25%在10微米到5微米之间,是人体可以吸入的;对人体危害最大的5微米以下的即人们常说的PM25,只占5%。”这些数据表明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的影响并不大,而北京市2013年除夕夜pm25的测量值在除夕夜的燃放高峰结束后四小时就恢复正常也表明烟花爆竹对pm25的影响时间很短。

北京理工大学赵家玉教授则表示“雾霾与烟花爆竹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烟雾受气象影响比较大,加上三级风以上的话它很快就吹散了,而且它还可以沉降,PM25这样粒度的微粒停留时间也不会很长,不会对产生雾霾造成对环境这方面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唯一的中国专家阚海东则表示烟花燃放对雾霾天气造成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600箱烟花=一台20的小轿车。”

但是从各大城市除夕夜已及元宵节对pm25的测量值来看,烟花爆竹能在短时间内使大气中pm25含量急速上升,在燃放后的几个小时内对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而有些媒体则表示烟花爆竹是雾霾元凶。另外烟花爆竹还会产生二氧化硫、氮的氧化物,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还会产生一氧化碳。然而很多人认为这种污染是有限的,因为大部分烟花的含药量不超过1kg,火药里面含有的硫元素和氮元素也不会太多,就算是数十万箱烟花的燃放对大气的污染也有限,况且这些气体都会很快消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烟花爆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

(二)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名称及其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辛格说过: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粮食对人类的重要性。

事实上,各个国家为了确保不会发生大面积饥荒事件,每年都会储备大量的粮食;除此之外还会确保粮食自给率达到95%以上,这是因为一旦粮食自给率低于95%,别的国家将有可能会通过限制粮食贸易来卡住本国的脖子。

我国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粮食自给率常年达到95%以上,即使是去年疫情期间国外粮食难以出口到我国,对我国粮食价格和供给量也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粮食自给率高并不意味着安全,还要确保粮食种子的自给率较高,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不是很好,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7万吨的洋种子,导致卡脖子问题仍旧存在。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我国每年都要大量进口种子,那为什么不允许农民自留种子呢?

农业的芯片:种子

在孟德尔揭开生物遗传规律之前,人们培育种子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工选择,人工将颗粒饱满、颗粒大以及高产的种子选择出来,然后用于下一季的种植。这种挑选种子的方法延续了几千年的时间,在过去农村里也经常有人会自己留种,以便获得丰收。

但是现如今你会发现,农民已经不会自己留种,而是从市场上购买种子,而市场上购买的种子又会写着“切勿自留种”。那这是不是意味着种子公司担心没人买种子,所以采用了种种方式,使得农民无法自留种子呢?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之所以种子公司不建议农民自留种子,是因为自留种难以确保下一代高产,原因就是现如今许多种子都是杂合子,而不是纯合子,导致自留种的产量会比原来低很多。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资料,现如今粮食总产增长的80%依赖单产提高,单产提高的60%~80%源于良种贡献。这一点从我国粮食产量的提高也能看出来,在1949年时,我国粮食的亩产量只有686公斤,而在2018年时我国粮食亩产量达到了3747公斤。亩产量的提高,依赖的不仅仅是化肥和农药,更是种子的大规模更新迭代。

在孟德尔揭开生物遗传规律之后,专家们会利用生物的遗传规律,从中选择出产量高,抗病性好,以及抗倒伏强等不同的个体,然后将其通过杂交、自交、回交等各种育种手段将这些优势整合到同一个品种上。

经过多轮试验之后,如果该品种依旧表现优秀,那么该品种就会被批准上市,之后才会到达农民的手中。

育种公司培育的种子一般在第一年时表现会非常好,但缺点就是无法自留种,原因就是这些种子并不是纯种,而是杂种。杂种的种子再种植之后,就会导致它所隐藏的缺点被表现出来,从而导致产量降低。

再加上,育种公司售卖的种子售价并不高,和自留种的损失相比,农民们购买种子比自留种要划算地多,所以育种公司才不建议农民们自留种子。

我国为什么要进口种子?

根据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在2019年时进口了将近7万吨的种子,其中大多是蔬菜种子。

不过为了保证我国粮食种子不被国外卡脖子,在主粮上,我国水稻和小麦的种子自给率达到了100%,玉米种子的自给率较低,但也达到了95%。蔬菜种子的自给率较低,只有87%,其中菠菜、绿菜花、胡萝卜、洋葱这些蔬菜对国外种子的依赖度非常高,达到了85%-90%甚至更高。番茄、茄子等蔬菜对国外种子的依赖度也非常高,达到了80%左右,而这意味着一旦国外断供这些种子,那么我们将可能无法吃到这些蔬菜。

事实上,我国部分蔬菜品种已经存在着被国外卡脖子的现象,比如:日本的西兰花种子在2015年时,每袋仅售3500元,但到了2021年价格已经涨到了2万多。然而即使涨价我国也要购买,因为我国的西兰花品种不够好,亩产量不高。

还有尖椒,国内尖椒种子只能采两茬,国外种子可以采三茬,而且外形更好,商品价值较高,售价也较高。而这就导致“进口的种子按粒卖、国产的论斤卖”的窘迫现状。

在主食方面我国虽然能够保证种子自给率,但是依旧存在着卡脖子现象,那就是种子的基因库不够丰富,而基因库是培育新品种的源头和基础,没有丰富的基因库就无法培育市场所需要的新品种。

而这些就导致,我国的蔬菜严重依赖国外进口种子,比如:被誉为我国蔬菜之乡的山东寿光,在2010年前后花费了6亿元购买种子,其中将近4亿元用于购买国外种子。

为什么会被国外卡脖子?

我国农作物种子之所以存在着被国外卡脖子现象,源于过去我国对农业的认识度不够,比如:我国是大豆种植大国,也是原产地。但在1949年之前,美国人就不断从东北搜集我国大豆,并在1974年派来植物代表团访问我国,从我国东北以及南京、上海等地搜集到了大量的野生大豆植物,而当时我国并未意识到这些植物的重要性,只是将它们当作草。没成想美国人利用这些野生大豆,并申请了多个专利保护请求,而这就导致我国用自己的大豆育种,是侵权行为。

除了种源没有加以保护之外,我国育种方式还较为落后,许多育种公司对开发新品种的投资力度并不大,培育的新品种有限,导致我国在育种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

不过现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重视这一方面,并加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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