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一中的校长由资兴市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开招聘、考核、评审等程序,由资兴市教育局推荐,经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指定任命的。
资兴市一中的校长任期为5年,任期内,校长要按照国家和省教育部门的规定,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经营等工作,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校长要做好学校的管理工作,把握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经营等工作,把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把学校建设成一所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学校。要做好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把学校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做好,把学校的财务状况改善,把学校的资产管理做好,把学校的人事管理做好,把学校的经营管理做好。所谓“弱势”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
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个特点,说明了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严重性,也说明了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经过20年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我们的经济生活,甚至也部分地包括社会生活,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要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竞争能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造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同时对个人也会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种种原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智力的原因,性别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这一点在西方社会就很明显。有钱有势的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在分析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特征。“改革中的弱势群体”的概念是相对于传统的“弱势群体”的概念而言的。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由于自身生理、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等特征形成的。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则主要是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这部分人主要是这个群体主要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中部分妇女、中老年人,城市待业青年、打工者和农村贫困农民等。
这个背景提醒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同质性、群体性很强。在研究贫困的问题的时候,有的学者就已经注意到,在我国,贫困问题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群体性贫困。在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特征。传统的弱势群体,往往分布在很不相同的人群当中,比如,残疾人在各个群体当中都有。当然,残疾人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与不同群体的正常人生活在一起的。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就不同了,他们的经历、特征都比较类似,也往往居住在一起,甚至还有原来的单位的联系,或者说是原来的同事关系的联系。这就使得他们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些特征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从一个方面来说,由于这样的一些特点,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要更强。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他们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
我们正在生活在一个剧烈社会变迁的时代。弱势群体的问题是与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的。这个时代中的许多因素,比如科技进步的因素,全球化的因素,社会结构变动的因素,都会造成弱势群体的一些独特的特征。在这些特征中,我觉得尤为值得注意的,就是通过弱势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断裂”的结构性特征。
以失业问题为例。事实是,由于新的技术革命的作用,一些传统的职业正在被淘汰。当然也会有一些新的职业被创造出来。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失业和下岗群体的状况,再看一下新创造出来的职业的需求,就可以发现,新的工作位置并不会给失业或下岗者提供多少再就业的机会。目前的下岗和失业者大多具有如下的一些特征:年龄基本在35岁或40岁以上,大多数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术的工作。而新的的就业机会,则需要相当高的受教育程度,这些工作岗位主要是提供给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即使是新的经济增长来临,即使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搞好了,他们的状况也难有根本的改变。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下岗和失业者,事实上是社会中的被淘汰者,他们已经成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的规模很大。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如果将现在的失业者和下岗者仅仅看作是由于某些暂时的原因而失去工作,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如果承认这些人将永远也不可能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甚至无法找到稳定的就业机会,就需要在创造边缘性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出某些制度性的安排,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经济和社会需求。两种不同的思路,具有完全不同的政策含义。
社会断裂的另外一种表现,是在城乡之间。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整个社会要从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以城市为主的社会。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够顺利实现这种转变,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如果不能顺利地实现这种转变,也将不会继续保持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而会形成一个断裂的社会。
而由于户籍制度的作用,在大量农民以农民工的方式流动到城市之后,这种断裂的城市中又以另一种方式映射出来。绝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时候,并没有从事投资经营的资本,他们有的只有劳动力。他们中的许多人只能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从事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特别是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或具有某种危险性的工作。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都由政府制定了种种规定,明确规定许多工种是不许他们从事的。因此,他们事实上是被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更重要的是,一张农村户口使得他们在社会身份上无法成为他们居住和工作于其中的那个城市的一员。他们没有城市的户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城里人能够享受的社会福利。他们的孩子不能在城里的学校里念书。他们往往居住在狭小拥挤、秩序乱和卫生差的城乡结合部。同时,他们还要为取得在城里居住和工作的资格支付多种费用。以北京市为例,一个外地农民工要想在北京合法打工,首先要在户口所在省市区办理《流动人口证》,同时缴纳管理服务费50元---80元/年,到了北京之后又需要办理的证件多达六七种,每个打工者每年至少需要支出450元。而遭到公安、城管、工商等等执法人员的粗暴对待,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会滋生出社会仇恨。
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样的一些制度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
就目前而言,我觉得尤其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如果没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受害者首先是社会弱势群体。就像乘公共汽车一样,如果大家不排队,靠力量往上挤,对身强力壮的当然有利,但老弱病残孕就很难挤上去。所以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首先要在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上下工夫。而要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就要努力消除歧视。我们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社会中那些歧视都是针对谁的?都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只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平等的机会。同时,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也意味着不允许以强凌弱现象的存在。
第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有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缺陷等。所以,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有些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单位。这样,就需要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照顾。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但在这个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当然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太小。农村中的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在社会保障的覆盖年之外。其次的问题是,一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往往落不到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头上。比如医疗的问题,往往是有工资收入的,就有医疗的保障,而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同时也没有医疗保障。
第三,建立政府与弱势群体的沟通渠道,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我们现在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方面要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能够得到正常的表达,另一方面又不能使这种表达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您好,我个人认为被排斥更可怕
同化指思想上的趋同,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的灌输。排斥指一方不接纳甚至想摧毁一方。可怕指糟糕的状态。而本题的主语不仅限于个人、群体,还包括思想、品质等。我方认为“被”字涉及施加动作的一方和被动的一方,因此应该从两方进行论证。我方的标准是何者更能导向糟糕的状态。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被排斥得到的结果更可怕。同化别人的一方也分优劣,当人们被优秀的人同化他们可能会得到提升,当被恶劣的人同化后,自身也会陷入泥潭。由此,同化的积极性会削弱其恶劣性让其表现得没有那么可怕。同时,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会发现真正可怕的是人们被同化后却不想改变从泥沼中挣脱。反观排斥带来的影响,根据南加大的抛球实验得到的结果来看,被人们拒绝排斥带来的痛苦和摔断胳膊痛苦的程度是一样的。他们还发现在社交中被排斥不仅会降低人处理复杂智力问题的表现,还会带来情绪冲动表现出愤怒、抑郁、嫉妒以及悲伤,同时还会伴有免疫系统功能降低。生理上的疼痛可以用药物来治疗,但是被排斥带来的心理创伤该如何愈合呢?这种伤害会伴随人的一生,侵蚀着我们的生活、工作、社交。
第二被排斥的手段和过程更可怕。当强势的一方想要排斥弱势的个人或者是群体,他们会做什么呢?普遍如校园暴力,严重至种族歧视。20世纪60年代种族隔离制度曾在美国十分盛行,法律甚至明确规定黑人与白人在公交车、餐馆等公共场所内需要分隔。甚至在法治体系中,警察滥用暴力,包括对黑人捏造罪名、非法强行拘留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手段之残忍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相较之下,同化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这是一个相对较温和的过程甚至会给人一种安全感。由此,被排斥的手段和过程就显得更加的可怕。
第三社会排斥会导致某些群体或个人边缘化而孤立无援。首先,社会排斥指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诸纽带削弱或断裂的一系列过程。这些被排斥的群体又被称为弱势群体,包括失业者、残疾人、贫困者、下岗职工等等。例如,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遭遇的社会权益、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就业领域等方面的不平等。这些大部分是社会排斥带来的。当社会放弃了这一部分的人,人们对它越来越失望,社会得到的支持越来越少,那么社会将会变得不堪一击。
其实,因为治理残疾人的话。他们的智力可能就在小孩子的其实,因为治理残疾人的话,他们的智力可能就在小孩子的标准,所以很多事情没有很好的判断能力,所以和正常人相比的话,他们肯定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其实,因为智力残疾人的话,他们的智力可能就在小孩子的标准,所以很多事情没有很好的判断能力,所以和正常人相比的话,他们肯定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近20年社会急剧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弱势群体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就存在,估计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有八千万之多,对它们的制度保护和法律救济非常急切和重要。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优抚等内容。
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覆盖面窄,差异大,与发达国家的统一国民待遇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
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它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地位的人等。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
解决对策
1、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
把再就业问题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就业扶持要向贫困群体倾斜,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向贫困者倾斜。
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都覆盖在安全网内。
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3、建立城镇扶贫的监测体系。
把解决失业问题和城镇扶贫纳入宏观调控之内,应准确掌握失业率、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有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以便及时调控和采取对策。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牵头形成统一的城镇扶贫管理体系,使扶贫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扩展资料: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2、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弱势群体
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发展趋势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时期、患有疾病或者已经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的情形下,从国家和社会有其提供帮助的义务,公民自身也有向国家和社会寻求帮助的权利。国家对公民提供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等服务。国家和社会共同帮助引导残疾公民顺利进行劳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生活。国家同时也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权,保障妇女、老年人,儿童的权利。以上有关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宪法的公正性。也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纪念的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和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正逐步增强,因此,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调整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
虽然我国政府和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在逐步提高,不过在总体效果上看,我国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群占据的比例仍然较小,取得的效果不明显,仍然处于低层次的保护模式。而因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上的经常性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态度,容易使弱势群体产生消极甚至偏激的心理失衡,与此同时,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缺陷程度较大,将加剧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最终产生严重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法律意义上的保护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平等性。平等性的提高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矛盾的减少,使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公平的态度。全面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同时促进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强化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行之路和坚决结果,同时也是加强对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基础前提条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公正待遇的加强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优化。减少不公平待遇的现象的任务任重道远,社会的不平等性强有力的约束着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必然是减少不应有的权利,实践过程中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样化的各个领域内开展平等化待遇。
宪法应准确确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础性要求,同时基本性法律要强调规划出弱势群体的整体范围、以及适合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基础性制度条例。不过因为不相同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不相同,所以要求法律保护的规模和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也不相同,因此要规定出单独化条例进行全面的保护。相关条例的创立,能促进现实实施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并行前驱。假如没有现实性规定制度,就去促成法律上的盲点,使程序性保护欠缺现实性实体法律根据。但是如果仅仅存在现实性实体规定体制而丢失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现实体制权利保护又无法产生任何作用,所有法律的提出确立与实践活动的价值无法全面体现。因此,在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坚持法律的制定的全面有效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切合实际的完成机关本身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义务。同时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工作过程中务必保证程序的公正合理化,从而能在最终结果里取得有效的结果用作测评基准。换句话说,不单要拥有淡定的公正性,更要有判定的实践性。光有好的策划而不实施,等同于策划的失败。因此如果优秀的法律体制无法切合实际的实践运用,或者合理化的评定,那这个体制的提出并无意义,甚至可能由于实施过程中的半途而废,将带来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后果。一方面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可能弱化。另一方面,也会对政府机关的权威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心,在多角度方面,各国家间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庞大,可规划性的对应组织却与群体数量成反比,其中各组织团体有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等等,这些团体协会应当提高自身的积极优势作用,依据法律保卫弱势群体的权益。
监督是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强化对各法律条文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否则,即使出台更多的优秀法律法规,更确切的实施,也无法有效的提高成果。因此,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制度,确保法律法规能够落实到正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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