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服务的工作格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提供财政预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发展智慧物业。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建设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物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第八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相关经营单位接管后,应当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经营单位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具体位置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政府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负责的拆迁安置房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第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房屋出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新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未约定合同期限或者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业主代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参加承接查验,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台账清单和详细安全技术档案,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智慧物业、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设备相关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体系,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及培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六)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七)办理物业管理行政许可及公示事项;
(八)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九)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办理物业管理公示事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区服务、管理措施和机制,配合解决社区环境卫生、排水、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社区居、村民遵规守约,营造良好的社区管理氛围,指导监督辖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活动,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社区开展公益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娱乐活动。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第八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便利化的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江南文化、倡导文明新风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构建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四)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各方的关系;
(五)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六)协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监测并定期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调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联网(英语:InternetofThings,缩写IoT)是互联网、传统电信网等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行使独立功能的普通物体实现互联互通的网络。

物联网指嵌入式物理设备,如:汽车、家用电器等,具有计算机化系统,如软件、传感器等,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在这项技术中,每一个设备都能自动工作,根据环境变化自动响应,与其他或多个设备交换数据,不需要人为参与。整个系统由无线网络和互联网的完美结合而构建。物联网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设备的效率和准确性,为人们节省金钱和时间。

物联网包括智能手机、耳机、汽车、灯泡、冰箱、咖啡机、安全系统、警报系统还有许多其他家庭和移动设备。

通过物联网可以用中心计算机对机器、设备、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控制,也可以对家庭设备、汽车进行遥控,以及搜索位置、防止物品被盗等,类似自动化 *** 控系统,同时透过收集这些小事的数据。

最后可以聚集成大数据,包含重新设计道路以减少车祸、都市更新、灾害预测与犯罪防治、流行病控制等等社会的重大改变,实现物和物相联。

扩展资料:

一、应用领域

智能家居、智慧交通、智能医疗、智能电网、智能物流、智能农业、智能电力、智能安防、智慧城市、智能汽车、智能建筑、智能水务、商业智能、智能工业、平安城市

二、应用案例

1、物联网传感器产品已率先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防入侵系统中得到应用。机场防入侵系统铺设了3万多个传感器节点,覆盖了地面、栅栏和低空探测,可以防止人员的翻越、偷渡、恐怖袭击等攻击性入侵。而就在不久之前,上海世博会也与无锡传感网中心签下订单,购买防入侵微纳传感网1500万元产品。

2、ZigBee路灯控制系统点亮济南园博园。ZigBee无线路灯照明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是此次园博园中的一大亮点。园区所有的功能性照明都采用了ZigBee无线技术达成的无线路灯控制。

3、智能交通系统(ITS)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利用先进的通讯、计算机、自动控制、传感器技术,实现对交通的实时控制与指挥管理。

交通信息采集被认为是ITS的关键子系统,是发展ITS的基础,成为交通智能化的前提。无论是交通控制还是交通违章管理系统,都涉及交通动态信息的采集,交通动态信息采集也就成为交通智能化的首要任务。

-物联网

-物联网概念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1265441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27
下一篇 2023-05-2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