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本段ESCA电子印章发展历程
一、ESCA电子印章的进展情况 2003年12月,经信息产业部国有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批准,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正式承担全国电子印章软件服务平台的技术研发、推广及服务职责。 2004年03月,由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研发的“电子印章CA管理应用系统”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面检测。 2004年11月,“电子印章CA管理应用系统”正式启动,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系统开通新闻发布会,会上诞生了全球首份使用ESCA电子印章三方签署的电子合同。 2005年05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召开电子印章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电子印章作为一种新型的印章章种,须依法纳入我国公安机关治安特种行业管理范畴。 2005年10月,“电子印章CA认证应用系统”应用数据集中管理模式通过国家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国信办、国密办等相关部门权威专家联合论证。 2006年10月,电子印章认证系统开始与国家金税三期工程税务申报系统进行技术集成,为广大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提供电子签章及公安鉴定服务。 2007年12月,辽宁省公安厅印发《辽宁省电子印章审核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2008年7月,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向十二个省及一个直辖市商务厅/局发函,推荐电子印章应用(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广东省、安徽省、湖南省、福建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 2009年3月,辽宁省数据中心和广东省数据中心建设竣工。 2010年5月,北京印信通出资500万元与中华环保基金会成立了印信通环境保护基金。 2010年7月,印信通环境保护基金捐资并联合辽宁省环保厅、辽宁省团省委、辽宁省学生联合会共同举办了“辽宁省大学生环保创意大赛”。 2010年9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ESCA电子签章,实现税局与纳税人之间无纸化办税。 2010年12月,印信通电子印章异址备份数据中心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里水培训基地正式落成并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联网。 2011年1月,广东玺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并通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验收。
特点
1、技术的成熟性和可靠性 “系统”按照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子印章的审批、制作和应用各个环节的进行监管,确保电子印章持有者的身份真实可靠,防范安全电子印章持有者冒名顶替,其主要特点如下: 2、审批制作严格,从源头杜绝造假 电子公章(或名章)的审批,要求用户在线申请并持相关文件离线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身份确认(个人名章则还须调公安户籍管理信息)批准后才能制作电子形态的公章(或名章)。所有审核、认证、制作的人员都要有授权,才可进入全程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而伪造的电子印章无法登陆本系统。 3、确保电子印章持有人的唯一性 电子印章具有不可复制性,签章过程不可抵赖性,已签文件的唯一性,能够确保电子印章持有人是唯一的,而物理印章持有人可以不是唯一的,发生问题后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4、便于系统管理和监督检查 电子印章是建立在技术保障(而不相信任何人)的基础上。每一次使用,系统会自动记录使用人姓名、使用时间、使用次数,信息自动生成签章日志。各单位领导可以随时查询签章日志,以便监督电子印章的使用情况,科学管理。而物理印章无法实时记录使用情况,只能将风险寄托在印章管理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良心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5、绝对的不可否认性 “签章系统”不支持篡改已签署过的文件,而物理印章存在可以倒签合同、篡改已签署过的文件等弊端。 6、事前信用查询、防患于未然 “签章系统”用户可以事前查询其他电子印章持有人及其相关信息,避免受骗上当;而物理印章则必须等发生事实出现后果,才能由司法机关查询或进行鉴定。 7、有较高级别的安全性 存储电子印章的KEY盘如果遗失,可立刻申请挂失停止使用。即使来不及挂失,被他人拾到后,没有用户口令也不能登陆“应用系统”使用该电子印章。而物理印章如果遗失,后果和危害则是显而易见的。 8、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电子印章可以实现网上异地签约,从而为使用者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物理印章需要法人授权或法人亲自签约,因签约所产生的差旅费用远远高于电子印章的使用年费。 9、实现了电子印章的动态管理 整个“管理应用系统”处于公安机关动态管控之中。有人再利用“印章”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很容易被发现。特别是被列入黑名单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可在管理系统中即刻被锁定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限制电子印章的使用,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智能公章,又叫智能印章,把原有的公章放在一个设备里,以独特的技术连接印章,使用印章时只需在APP上申请用章,由管理员实时监控,同意盖章方可盖章成功。用章数据和用章地点实时掌控,大大降低了员工偷盖违法章、人情章的风险。什么是物联网?
物联网即“万物相连的互联网”,是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实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机、物的互联互通的一种网络。
在万物互联时代,印章也不甘落后,传统的人工管理印章问题颇多,一直未能解决,直到物联网的出现,让印章管理找到了新的契机与转变,焕发出新的生机,物联网印章的出现让印章管理迎来了新的变革。
物联网智能印章以手机APP+云服务器为核心,把智能设备与互联网相连接,实现远程的信息交换。
将印章安装至全密封智能设备中,采用授权解锁和机械解锁双向 *** 作,不授权,印章管理人员就不能私自打开取出印章。
通过物联网实现远程授权盖章,用印前需登录申请授权,远程可通过物联网查看文件内容,授权通过后自动盖章,人章分离 *** 作有效保障印章安全并且提高印章效率。
盖章完成后设备内的高清摄像头自动拍下文件内容,记录盖印人、授权人、时间地点等,通过物联网印章可实现对印章的智能识别、定位、跟踪、监控、管理等。
物联网印章真正做到让印章管理透明化、制度化、规范化,多维度提高印章风控能力,让印章管理变得更简单、更安全、更放心。
物联网印章,多伴是物流公司和一些配货站在使用。其工作原理是:甲乙双方必需在互联网上,注册一个印章管理终端(每年认证费约300元左右)。之后通过互联网络即可以在”电子合同“上面实现盖章需求。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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