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数字化改革,提升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我局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通知如下:
一、升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
因文明城市创建和渣土泥浆整治工作需要,我局对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进行了相应升级调整,全市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物联网设备均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主要包含实名制考勤设备、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塔吊监测设备和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具体硬件配置要求和安装要求见《温州市“智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V21)》(附件),《温州市“智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V11)》废止。
二、压实主体责任
参建企业是“智慧工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应当纳入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以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专班,择优选择智慧工地服务商,积极应用智慧工地系统,提高现场施工水平。现场实际情况不能满足硬件设备安装标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核准。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和实际应用全过程纳入监理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智慧工地服务商应规范设备采购、运维合同签订,做好各类设备的运维工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恢复。
三、强化行业监管
各地建设部门应积极将运用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以用促推。应加强对智慧工地服务商的监管,引导市场选择优质服务商。应加强对智慧工地的运维监管,对存在因工地自身原因导致视频黑屏断网等设备不在线拒不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开工工程须按照本文件附件标准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不予接入;在建工程按照新标准增加的设备需符合新标准要求;在建工程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已使用设备,用到工程竣工为止,不得再用于下一个工程。各地在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若有相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馈。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更多详细参考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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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教育部审批设置的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产业本科专业中有“物联网工程”、“传感网技术”和“智能电网信息工程”三个与物联网技术相关的专业。此三个专业从2011年才开始首次招生,目前为止还没有毕业生,所以,无法从往年的就业率来判断未来的就业情况,但可从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的需求等方面了解该专业未来的就业形势。
作为国家倡导的新兴战略性产业,物联网备受各界重视,并成为就业前景广阔的热门领域,使得物联网成为各家高校争相申请的一个新专业,主要就业于与物联网相关的企业、行业,从事物联网的通信架构、网络协议和标准、无线传感器、信息安全等的设计、开发、管理与维护,也可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
中科院院士、华东师大软件学院院长何积丰表示,未来的物联网技术要得到发展,需要在信息收集、改进、芯片推广、程序算法设计等方面有所突破,而做到这些的关键是如何培养人才。柏斯维也指出,从整体来看,物联网行业是非常需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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