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智慧家庭新生活 海尔成行业引导者?

开启智慧家庭新生活 海尔成行业引导者?,第1张

摘要:海尔不仅是家电巨头,也是中国最受赞赏的公司之一,且品牌享誉全球,品牌价值高达 2218 亿元人民币,作为全球大型家电第一品牌的海尔,在顺应物联网时代下产业转型升级,不仅建造了中国首个互联工厂,也打造了中国首个 U+ 智慧生活开放平台,开启智慧家庭新生态。
争相布局物联网 智能家居成争夺主战场

自2009年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推出基于本国家的物联网相关政策,也被视作为第四次科技革命,概念引爆全球,其中我在2010年就开始关注物联网这一新型产业,在过去几年时间内,尤其在2014年起各大科技公司纷纷涉足物联网领域,预示着产业逐渐从概念到落地的转变,发展速度迅猛。其智能家居是巨头们争夺焦点,变成各巨头争雄的主战场,另外在此时间内也涌现出众多参与这一领域的创新创业者,就像一列火车,不管是科技巨头亦是创新创业者都争相挤上去。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逐渐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延伸至物联网的大背景下,不管是科技企业,亦是传统企业,或是各国政府,亦对物联网充满各种期待。谷歌当年以32亿美元收购Nest,在当年被视作为承担了谷歌在物联网的梦想,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这一笔巨额收购未能给谷歌在智能家居领域带来实际性的作用。三星同样在2014年收购SmartThings智能家居平台,并以SmartThings平台深耕生态建设,然而其平台在今年也显得寂静。苹果也是在2014年向市场发布HomeKit智能家居平台,不过两年时间过去,苹果在智能家居领域并没有很好的建树。

作为全球三大科技巨头,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是全球科技行业典范,面对全新的物联网领域,也在积极构建新的智能家居格局,虽然在物联网领域探索多年后,并未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商业模式,但经过多年探索中为行业奠定基础,继亚马逊后,谷歌也推出一款Google Home智能音箱,欲通过音箱抢占智能家居入口,很难说一款智能硬件很难聚拢上下游产业资源,在我看来,行业更需要一个成熟的生态平台,而非一款硬件。

中国崛起:将诞生谷歌、微软量级的物联网公司

由于物联网领域并没有成熟商业模式,在物联网资深人士杨剑勇看来,哪怕在互联网领域称霸全球科技巨头,也没有找到惠及百姓的大规模落地应用,那么中国企业在物联网市场中能否找到突破口?在没有成熟商业模式及成功模版可借鉴的情况,参与物联网领域的中国企业也在不断地“试错”中前进。杨剑勇进一步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在物联网领域也将领跑世界,与美国同步发展,尤其在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方面与美国赛跑,伴随着中国在全球物联网领域的崛起,中国企业将有机会诞生如谷歌、微软量级的物联网公司。

在庞大的物联网产业链中,以及未大规模部署之前,摸索中前进的动力源自于自对行业和对用户的理解,我一直持有一个观点,就在智能家居产业来说,相比科技企业而言,家电行业巨头似乎更了解用户需求点,如海尔布局智能家居领域,搭建全球首个全交互、全个性、全开放的智慧生活开放平台,并成为物联网时代下最大平台级公司。

海尔搭生态推动智慧家庭落地 成行业引导者

据了解,海尔U+智慧生活平台,围绕物联网时代的智慧家庭引领为目标, 从开放推动家庭电器网器化出发,诚信交互沉淀用户社群,通过交互分享链接人、通过物联网链接网器,围绕智慧场景构建生态圈,以共创共赢为驱动,让参与者、产品与生产,资源和数据,实现跨界的协同,形成共享增值的生态价值网络。

在追溯海尔U+发展历程之时,笔者发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当年微软提出了”维纳斯计划”,海尔是国内最早响应该计划的企业之一,把家用PC主机装入到家电中,试图以此打造智能家居设备,至此海尔智能家居项目却确立下来,经过十几年在智能家电、智能家居领域积极布局,海尔于2014年3月17日率先对外布了全球首个U+智慧生活平台。海尔U+平台的推出,不仅代表了在智能家居领域布局从做产品到做平台变迁,也在行业树立了典范,构建了全球首个完整的生态平台,至此苹果在2014年6月发布了HomeKit智能家居平台,而三星则是在2014年8月15日收购物联网厂商SmartThings布局智能家居平台。

2015年3月,正式上线海尔优家APP,这是海尔为U+开放平台打造的智能家居生态入口,也是U+平台推出的全球首个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站式O2O服务APP,率先实现跨品牌、跨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互联互通,打破边界,统一的帐号体系实现用户、生态、网器的互联互通,使得海尔智慧生活生态圈的布局和成功落地,占了物联网时代的先手。

今年3月8日,海尔U+平台全新升级,推出智慧生活20战略,并正式发布U+智慧生活大脑,带领行业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引领智慧家庭行业发展。除了不断完善自身平台实力,海尔U+还积极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9月9日,在工信部的指导下,海尔作为发起人推动成立了中国智慧生活产业联盟,解决行业发展的难题,全面推动智慧生活产业链的全面落地。于此同时在国际舞台上,家电巨头海尔扛旗领导中国企业积极在国际舞台上发声,抢占国际话语权。在今年物联网标准组织Open Connectivity Foundation(简称OCF)和 AllSeenAlliance宣布双方正式合并,由此成为全球物联网行业最大的标准组织,海尔是唯一一家中国企业成为OCF董事会成员。

对行业来说,海尔U+智慧生活平台,打破行业壁垒,建立统一的智慧家庭互联互通标准,实现不同产品和品牌之间互联互通,避免信息孤岛的出现,加速智能家居行业的快速普及。

对于入住U+平台的合作方而言,海尔从生态资源的引入到共享,使得全球智能家居软硬件开发者的开源生态圈进一步得到完善。依托海尔集团的相关产品、技术、品牌、供应链、资金、渠道打造全生态链的企业供应的开放平台,各类型的合作伙伴都能通过加入U+开放平台,获取自身的商业利益,从而真正地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对消费者而言,随着用户对U+智慧生活大脑的持续使用,它将越来越了解用户习惯,知识库也将不断更新与扩充。无论从技术还是内容层面来看,U+智慧生活大脑都是帮助用户实现智慧生活的关键一环。当然,这主要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平台的支撑,海尔U+智慧生活大脑创造性的赋予家电“会思考、能决策“的能力,引领智能家居发展从控制阶段,迈入自然交互的全新阶段。而海尔所搭建的厨房美食、卫浴洗护、起居、娱乐、安防五大生态圈也为用户提供全流程的闭环智慧家庭生态体验。

随着家居智能化的日益普及和生态体系的逐渐成熟,推动着行业迅猛发展,也许有部分百姓觉得物联网依然是一个未来概念,作为全球大型家电第一品牌的海尔,致力于推动智能家居走进全球亿万家庭,其U+平台让不同设备互联,只要你想,就完全可以基于海尔U+这一平台创建一个智能家庭。物联网已不是未来,其实已经在我们身边,海尔不仅在推动着智能家居落地而努力,也引领智慧家庭行业发展,与入驻到U+开放生态圈的企业,共同为用户打造智慧家庭奠定了基础,为用户开启崭新的智慧生活。

作者系传感物联网创建人杨剑勇(科技名人、物联网权威人士),长期关注物联网、智能家居、可穿戴智能设备、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产业。

单纯的物联网上市公司目前还不多,但是与物联网相关的公司有不少。下面的是我搜集的一些资料,给你看看。
1恒宝股份
2新大陆
3聚光科技:环境监测物联网先锋,
4东软载波:电力线载波龙头受益智能电网建设,
5盛路通信:移动宽带助力物联网公司起航,近看微波超预期,中看物联网布局
6安居宝:保障住房的推广和智能家居
7达华智能:实实在在的物联网应用,
8远望谷:毛利率恢复正常水准,物联网发展前景广阔
9东方电气:电源设备领袖
10大唐电信:金融IC卡推广和移动支付标准制定
11东信和平:金融IC卡
12厦门信达:自动识别芯片生产商

企业名称
远望谷
新大陆科技集团公司
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电子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集团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歌尔声学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的不了解,感觉这些新兴的科技还是广州,上海,深圳这些一线城市技术要完善点吧,“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首届广东省物联网信息技术与产业化省部院产学研创新联盟理事单位,广东物联网专业委员会成员。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并在北京、武汉、长沙、南昌、成都、深圳等地设有办事处。”网上看到这家好像实力还蛮可以的,你可以上网搜下,具体的我也不清楚,希望能帮到你

判断一家物联网公司的好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规模及稳定性:卡都是三大运营商开出来的,所以卡片基本都能用,然后看你是用在什么设备上面,应用场景是什么,和你合作的公司说清楚。大一点的公司都能满足你,主要看的是这个卡后面是否能续费,续费价格是否稳定,这些主要就是看物联网卡公司是否稳定了,各方面稳定的话就是一家好公司,尚通集团是08年成立的,在行业内时间长,客户体量大,经验丰富,稳定持久。
物联网卡片管理:因不同公司的实际合作收费是保密的,所以需要消费者通过多家对比,一般是按照流量进行收费。目前有有预交费以及先使用后交费两种模式,尚通中点物联网平台运营管理精细化,强大的管理平台可实时查看所属物联卡流量使用情况、卡片状态、套餐资费、账户缴费续费管理和流量预警,分润管理等精细化运营功能。尚通中点物联网SaaS云管理平台,支持第三方平台接入,开放API接口,提供技术支持 24小时内极速接入平台
服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服务很重要,响应速度尤其重要,合作之后拉微信群对接,提交报障后10分钟内回复解决,另外专业顾问7X24小时为您服务,尚通中点物联网售后团队目前50余人,2班倒服务客户,高效解决售后问题。

注册海尔优家可以使电器联接互联网,实现远程控制。

海尔U-home是海尔集团在信息化时代退出的美好住居生活解决方案。它通过通讯网、互联网、广电网、电力网等多往融合的网络平台,采用有线无线网络箱结合的方式,把所有设备通过信息传感设备与网络相联,从而实现了“家庭小网”、“社区中网”“世界大网”的互联互通,并通过网络实现了3C产品、智能家居系统、安防系统等的智能化识别和管理以及数字媒体信息的共享。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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