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迪科并购内幕详解:紫光硬闯关的小路条之争

锐迪科并购内幕详解:紫光硬闯关的小路条之争,第1张

  清华紫光、浦东科投——这是两个资产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他们正在发起一场战争。

  双方争夺的对象是一家纳斯达克中概股公司——中国无线系统芯片及射频芯片制造商锐迪科电子(以下简称“锐迪科”,纳斯达克股票代码为RDA) 。

  11月11日,锐迪科宣布和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签订并购协议,紫光以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8.5美元的价格收购锐迪科所有股权,整个收购给锐迪科的估值为9.1亿美金。这也是继今年7月收购展讯通信之后,紫光集团 *** 盘的第二笔中概股私有化。

  而在紫光集团发出要约收购前,浦东新区政府旗下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浦东科投)早在9月27日首先向锐迪科发出收购要约,报价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5.5美元。

  如果这是一场国内并购,那么紫光即便是后来者,只要出价更高,并得到卖方认可,便可获胜。但是,发生在这三家中国公司之间的,却是一场跨境并购,因而必须遵守一项特殊的规则。

  2009年6月,发改委曾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一则《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称之为发改委1479号文)。

  其中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则规定:“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这意味着境外收购必须获得确认函后方可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这里所说的确认函被投资界称为“中国国家发改委的预先批准确认函”(the NDRC Pre-Clearance),俗称“小路条”。

  据悉,11月5日,浦东科投就收购锐迪科一事,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有效期为六个月。

  但是,11月7日,锐迪科宣布又收到紫光集团每股18美元的收购报价。

  11月11日下午,还未获得“小路条”的清华紫光与锐迪科签订了每股18.5美元的收购协议,并且获得了董事会通过。

  在宣布后的第一时间,锐迪科的股价迅速飙升到18.5美元附近。但众多股东不知道的是,清华紫光的收购要约有重大“隐患”。

  据悉: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已发函至清华大学,认定清华紫光进场竞价的行为 “违规”。

  在发改委发出这封措辞严厉的函件之后,紫光集团获得“小路条”,完成收购的可能性已经无限接近于0。

  根据并购协议,如果在12月27日仍无法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业内称为小路条),紫光集团9.1亿美金收购锐迪科(RDA)可能因此终止,而紫光届时需要向锐迪科支付4.5亿元人民币“分手费”作为赔偿。

  美国时间11月29日,锐迪科股价跌0.84%至17.62美元。今年9月之前,锐迪科股价还在11美元左右徘徊。

  并购协议玄机:暗藏4.5亿“分手费”

  11月5日,和11月11日,是两个关键时点。

  11月5日,浦东科投已经获得“小路条”,为何11月11日,清华紫光还要与锐迪科签订有约束力的并购协议?

  据知情人士透露,紫光集团与锐迪科签订收购协议之前,已经明确知道“小路条”的存在,并有国家相关部委告知其做法“不妥”,在此情况下,紫光集团执意进场,并与锐迪科安排了条件苛刻的对赌条款。

  这是一份暗藏玄机的并购协议。在该协议的第八章“合并条件”部分,有这样一段约定:并购是否生效取决于并购双方是否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并购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并购获得各自政府的批准,政府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反垄断法在内的其他所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事实上,在此次并购中,有一项政府批准至关重要,而对紫光来说,又几乎不可能拿到。这就是在并购协议的第42页已经提及的“中国国家发改委的预先批准确认函”,即“小路条”。

  并购协议第九章严格规定了并购的终止和“分手费”支付条款,这里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对赌协议,最迟在11月11日签订并购协议之后45天内(12月27 日之前),若紫光仍未能获得发改委“小路条”,锐迪科有权选择中止并购,而紫光届时需向前者支付4.5亿元“分手费”。

  并购协议第 59页9.5(d)条款规定,紫光应在合并协议签署后14日内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在合并协议签署日或买方托管账户可以收取资金的第一个工作日,紫光向其中国境内托管账户存入人民币3.125亿元现金。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紫光应再向其境内托管账户存入人民币1.375亿元现金。这两笔共4.5亿元资金作为紫光支付“分手费”的担保。

  并购协议第56页的9.3(e)条款规定,在锐迪科召开股东大会对并购进行表决之日,以及并购协议签订之后第45天这两个日期中较早一个之前,若紫光仍未取得中国发改委同意收购锐迪科的确认函(the NDRC Pre-Clearance),锐迪科有权选择终止并购。而第60页的9.5(e)条款则进一步规定,并购案若因上述原因终止,紫光将向锐迪科支付“分手费”。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此前的 *** 作惯例,在浦东科投已先获得“小路条”的六个月有效期内,紫光就收购锐迪科获得发改委“小路条”的可能性非常小。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并购协议,一旦收购案因此终止,紫光需要向锐迪科支付4.5亿元分手费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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