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工企业
政策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口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二)再生沥青混凝土和水泥产品
政策依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三)生活垃圾发电
政策依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四)社会福利企业
政策依据:
①福利企业从1994年起,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营业税。
②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福利企业减免税,采取税务机关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由征收税务机关填开收入返还书,将已征税款近还给纳税企业。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
④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⑤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
⑥ 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同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具体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
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企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
(五)软件产品
政策依据: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②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④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六)集成电路产品
政策依据: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和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②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③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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