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半导体股票整体呈现出良好的表现,吸引了不少新股民的注意。不过受到疫情的波及,半导体行业也受到了影响,不少人会对这个行业有一些担忧。
下面我就对这家半导体行业中的老牌企业--利亚德进行详细分析,看看半导体行业股前景如何。
在正式剖析利亚德前,你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半导体行业的龙头股名单,点击就可以领取:建议收藏!半导体龙头股一栏表
一、从公司角度看
公司介绍:
利亚德股份全称是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利亚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21日,主要从事电子显示产品、照明产品、电子标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自成立以来,利亚德在全国各地承建超过5000个项目,安装了数十万个显示产品,已经发展成为一家LED视频及信息发布显示屏领域的带领者。
接下来我就从几个方面来给各位朋友们解析一下利亚德的出色之处:
亮点一:资质方面
利亚德集团旗下的照明企业多数具备"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双资质,比如利亚德西安子这家公司:
利亚德西安子公司的智能系统也同样具备有建筑智能化行业"双双甲"资质,是照明行业内和全国建筑智能化极少数有着"双双甲"资质的企业之一。
在这之外,利亚德拥有的大量专业资质涉及智能显示、景观照明、文化旅游等业务领域,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亮点二:品牌价值及业绩
利亚德曾先后为国庆50、60、70周年庆典、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届央视春晚等国内外多项重大活动、赛事提供视效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
经过20多年行业积累,利亚德在全球范围内树立起了非常好的品牌声誉,国家重大政治文化活动实效显示服务商包括利亚德。
利亚德的优势分析就到此为止了,学姐在研报中进行了详细介绍,喜欢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深度研报】利亚德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
在全球 LED显示企业中,利亚德是最优秀的企业,全球份额位居第一。
企业营收占比在2020年这一年就达到了78%。连续多年赢得全世界LED显示产品市占率第一,市场份额在2019时达到 12.1%,公司其他业务如下:夜游经济、文化旅游与VR体验等。
眼下国内外疫情有所控制,新的基建带动和相关政策影响下,行业触底回升下游显示、背光需求显著复苏,LED显示总体支出收入盈利。
而随着LED显示行业呈现上涨的趋势,利亚德作为行业龙头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收益。
除此之外,随着疫情后经济的复苏和政策向好,利亚德的文旅业务也将会增加企业收入。
因此综合考虑,我觉得在将来长段时间内,利亚德的发展态势依旧良好。
不过文章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如若想更准确地知道半导体行业未来的行情好不好,那就把下面的文章阅读一下吧:【免费】测一测利亚德还有机会吗?
应答时间:2021-11-28,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这些公司确实会考虑退市,因为如果中概股的退市风险不消退的话,很多中概股的股票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虽然很多中概股的股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很多中概股的公司不能正常提供相应的公司资料,这就导致很多中概股的股票面临退市的危机。也正因如此,中概股的股票市值才会大幅缩水,很多人也减仓了自己的中概股的股票。
12家中概股公司被列入到了预摘牌名单。
因为中概股的公司一般都不满足外国公司问责方案的基本要求,所以中概股的公司普遍面临退市的问题。在此之后,有12家中概股公司已经被列入到了预摘牌名单。很多人也猜测相关企业可能会选择在国内重新上市,同时也会放弃中概股市场。
这些中概股公司确实有可能考虑退市。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很多中概股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已经被大幅削减,个别中概股公司的股价甚至已经跌破了发行价。除了常规的推迟流程之外,很多中概股基本上已经在国外市场没有了任何融资意义。如果中概股公司的退市危机不消退的话,很多中概股已经失去了在海外上市的意义。
中概股公司可能会选择在港股或A股上市。
对于A股市场来说,很多中概股的公司并不满足在A股市场上市的标准,所以很多中概股可能会选择在港股上市。除此之外,很多人也呼吁我们的A股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标准,增加市场的资金活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接纳中概股的公司。当中概股的公司一再面临退市风险的时候,这个情况本身就已经非常影响他们的融资能力了。
2021年股票退市新规如下: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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