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

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第1张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

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扩展资料

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中国企业多次被反倾销,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

(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

(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

第二,对策,从中国企业角度来看:

(1)是利用WTO的相关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等,以及各成员国家的相关国内法,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

(2)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重返该国市场。

(3)是高度关注其他市场动向,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节奏,尽量避免出现新的贸易救济调查。

(4)企业应及时组建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做好应诉工作。

从政府角度来看,应该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从行业协会来看,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一企业力量有限,对外交涉力度较小,所以往往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弱小的一方单一企业对于整个行业情况也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控,所以很难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权威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人才技术优势,促使其在反倾销应诉中起到主导作用。

中国加入WTO后,便和所有的WTO成员国一样充分享受相同的最惠国待遇,WTO各成员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不再收普通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受“国民待遇”,加之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廉的明显优势,中国许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为此,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极力阻止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占领他们的本土市场,于是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现象日趋严重,我国的出口产品越来越多遭遇反倾销。所以,读懂国际贸易游戏规则,进而在国际贸易中从容不迫、游刃有余就成为中国企业一门必修的功课。

———编者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别国市场。

反倾销通常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规的行为与过程,是国际上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从根本上消除价格歧视、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措施。但是,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反倾销国的目的日益变得多元起来。■

A篇 中国企业频频踏入反倾销“雷区”

今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5:0投票结果认定中国部分彩电的出口已对美国彩电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这意味着中国彩电业将受到美国反倾销制裁。

其实,外国对华反倾销由来已久,这起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不过是冰山一角。世界贸易组织在去年的年度报告中曾指出,近年全球贸易有所恢复,但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投诉倾销以来,到2002年底共有33个国家及地区对中国货发起544宗反倾销案,受影响的外贸出口总值达160亿美元,涉及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方面的数千种商品,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

据专家分析,国际上对中国反倾销,呈现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对我国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次数越来越多。1979年中国遭遇2次反倾销,中方均未应诉。上世纪80年代每年平均6起,90年代增加到29起。2000年至2002年仍呈递增趋势。据外经贸部统计,2002年国外对中国企业反倾销等保障措施的调查达58起,列世界各国之首。

第二,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多,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范围广,同一产品在多国受到投诉。指控我国的国家既有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墨西哥、巴西、智利、韩国、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超过20次以上的有欧盟、美国、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2002年,印度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既覆盖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产品,也涉及我国各大类出口商品。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进行大规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4500余种商品。另外,1991—1995年,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分别遭到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反倾销投诉。同一产品在多国受到投诉,造成我国部分出口产品无路可走的尴尬局面。

第三,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1993年4月,墨西哥对中国产品征收100%以上税率的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甚至高达1105%。

第四,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上千万美元的案件就算大案,而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出口额的增大,反倾销涉案金额也在快速增加。比如旅行箱包涉案金额高达6亿美元,自行车案达2亿美元,焦炭案、碳钢板案也在1亿美元以上。

由于美欧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我国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中国出口贸易的严重障碍。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等。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遭受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进口国市场。1991年中国自行车对欧盟出口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30.%反倾销税,现已基本被逐出欧盟市场。

另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一个间接影响是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三资”企业也成了反倾销调查对象,不少投资者不得不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反倾销,使中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损害。

此前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无疑将使国内彩电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美国市场的道路被封杀,而这对准备高歌猛进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是一个沉重打击。康佳集团总裁侯松容认为,终裁将会对中国企业开拓美国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产生很大负面影响。目前美国市场的容量每年是2500万台到3000万台之间,对于年产8000多万台的中国彩电生产企业来说,显然具有重大意义。据美国ITC官方网站透露,美国彩电的主要生产商2003年出货仅380万台。也就是说,美国每年需要进口彩电2100万-2600万台,这是多么庞大的市场啊。更何况,美国将于2006年停止全部模拟电视广播,这意味着现在美国家庭所拥有的电视机大部分将被淘汰,而美国目前只有470万个家庭拥有数字电视机,仅占家庭总数的4%。如此大的市场潜力对中国彩电企业是极具吸引力的。侯松容指出,这次美国对中国彩电业反倾销只是一个幌子,最终目的就是要对正在崛起的中国数字彩电产业进行打击。■

B篇 读懂游戏规则 积极应对反倾销

政府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要很好地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对政府来讲,要在体制改革上下功夫,首先要解决好企业的非国有化问题。对于产权改革,我们不光要从效率的角度,也要从国际竞争规则的角度来认识。加快产权改革有助于减少中国企业的倾销行为。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惜自相残杀和政府过分强调出口而导致低成本出口,都和产权有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许多起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企业根本不去应诉而甘愿退出市场,除了一小部分是因为应诉成本太高外,大部分是不负责任,这正是国有企业的表现,当然也是产权问题。而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少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中有很多是把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理由,使中国比市场经济国家更容易受到反倾销指控。深入进行产权改革可以使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相同的规则下竞争,不至于授人以柄。还有,应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尤其是对产品的行政定价和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因为这些做法会使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结果发生扭曲。我们需要尽快建成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只有摘掉非市场经济的帽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目前遇到的大量反倾销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也应努力做到产权独立,经营自主。许多出口企业都希望得到政府的补贴,可是有得必有失,这边你拿钱拿补贴拿优惠,在那边你就会受到人家的反补贴反倾销起诉。

行业协会大有作为

“面对国际反倾销,行业协会大有作为”,浙江省人大代表、温州烟具协会会长、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大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说,由行业协会牵头运用世贸规则,联合企业应诉是一条很好的路子。

温州现有打火机生产企业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国内的98%。近年来,温州生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以优质优价打破了日本、韩国等国家数十年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销售中心和信息中心。

然而,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等手段限制进口我国产品事件日益增多,温州打火机行业也遭到欧盟出台的CR法案和反倾销。

2001年10月,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关于打火机安全使用条款,即“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的法案(简称CR法案),要求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要设置安全装置,并称要在2002年春欧盟标准化立法会议上审议。周大虎说,温州烟具协会得知后马上做出反应,由协会成立应对小组,聘请著名律师咨询交涉,同时找出充足理由坚决进行抵制,并组织“中国民间第一团”,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出访欧盟,辗转于德、法、意等欧盟成员国,经过严正交涉,促使欧盟表示尽快启动修改方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去年6月28日,欧盟又决定对中国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温州烟具协会特邀请法律专家到温州举行专题分析会,找出无损害抗辩理由,并统一全行业思想,坚决予以应诉。去年底,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两位官员专程到温州对应诉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经过调查,两位官员对温州打火机行业的抗辩理由和观点表示理解,并希望温州进一步提出相关资料和产品实物以作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温州打火机行业通过协会牵头的方式,运用世贸规则,联合行业众多企业共同应诉的做法,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国家外经贸部等部门召开全国各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周大虎在会上介绍了温州做法。

周大虎对记者说,通过协会既可以方便与众多企业沟通,又能积极与政府有关机构协调,这次联合组团游说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关于行业协会如何面对国际反倾销问题,他说,今后这类事情会很多,协会应牵头,首先作到先学习、掌握并运用WTO有关法律规则,培育一支懂国际法和世贸规则的队伍,扩大服务范围,使本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换句话说,就是要下海就得先学会游泳。其次是要坚决抵制违反WTO公平贸易原则中不合理、不科学的标准,积极应对反倾销。三是企业生产必须加快采用先进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因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当今趋势,今后产品的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将会越来越严。四是要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强化“内功”,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和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实现“大、强、优”目标。

专家认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技巧比胆量更重要

对于即将开战的中美彩电国际官司,虽然中国业内人士分析说此案胜算高达八成,但专家认为,中国企业的应诉不会轻松。在对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调查将有两场激烈较量:一是质疑对方的起诉资格,二是申诉中国彩电没有对美国造成损害,这两场抗辩,任何一场赢了,中国企业都将大功告成。但目前看,这种可能性很小。接下来将是最艰苦的较量,就是证明中国企业没有对美国市场进行倾销或者倾销幅度很小。

我们注意到,这次提起诉讼的美国方面阵容颇为强大,除五河电子公司是单一企业外,另外两家分别是有78万成员的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18万成员的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

专家们特别提醒中国企业,尽管大多数案例在初步裁定时都是肯定性裁定(即有损害),但企业仍应该积极参与应诉。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在终裁时会进一步考虑并采纳应诉方在初裁时提供的观点和证据。

在终裁阶段,为尝试将其产品同美国生产商的产品区别开来,应诉方可提出国内产品与美国生产的“类似产品”有完全不同的物理特征,限制其替代性,从而削弱了因果关系。

在美国商务部审理阶段,律师与企业要共同了解客户的公司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分析在反倾销调查中需向美国商务部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尤其是公司的生产要素以及最终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销售价格。

曾参与过多起反倾销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何培华还提醒,应诉美国彩电反倾销,国内彩电企业应注意两大问题:一是土地划拨成本应按现市值计算。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成本计算是按传统的会计准则计账,而外资基本是按国际会计准则计账。如果按照土地划拨的成本核算,应该按照目前的市值计算成本才高。国有彩电企业加入协会应诉后,可马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做好账,因为只要一起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抽查多个国内彩电企业。二是准备“替代国价格”资料。欧美国家对于某类产品,以往常用的替代国都有章可循,我国彩电企业在应诉时要做好这方面资料的收集。例如指出替代国与我国计算的不同等。

新海5年打赢4场“洋官司”的启示

2002年,中国打火机出口1.4亿美元,其中宁波新海公司自营出口占2400万美元,约占17.1%;中国打火机出口欧盟总值5700万美元,“新海”占23%,为1305万美元。作为全国最大的打火机企业,其出口量占全国产量的90%,换言之,新海电气公司是专门靠赚外汇过日子的。

“谁要掐断我们的活路,我们就跟谁干到底!”这是年届40的董事长黄新华的一贯态度。从1998年12月与韩国打第一场反倾销官司,至2003年7月15日接到来自布鲁塞尔的“欧盟撤诉”传真,近5年间,“新海”曾两“战”韩国、两“战”欧盟,赢得了中国打火机行业“反壁垒斗士”的雅号。

去年7月15日,“新海”收到来自欧盟布鲁塞尔VBB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有关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盟表示撤消上诉反倾销的传真,这意味着“新海”出口欧盟的打火机的150%的反倾销税全部勾消,关税下降到正常的3%。“147个百分点可是性命交关啊!”黄新华算了笔账:“新海”生产的电子打火机每只11美分,如加150%的关税,即增加15美分,总计27美分;而欧盟4家最大的打火机企业的出厂价仅18美分。显而易见,代理中国出口打火机的商人将无一愿做亏本生意。反之,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盟不起诉中国打火机,在18美分的欧洲货与11美分的“中国造”之间,商人就会“舍欧就中”。据黄新华回忆,“新海”打火机出口欧盟之初,欧盟的生产商曾纷纷赞誉“中国造”精良、美观。2001年9月12日,他还是欧盟打火机生产商联盟主席的座上客。然而当欧盟许多生产厂商货物严重积压,“中国造”日见强盛,“新海”打火机向欧盟出口突破1亿只的时候,欧盟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按捺不住了:先是以保护儿童安全的名义设置技术门槛,后又说“中国造”低价倾销。2002年4月中旬,欧盟通过了打火机儿童开关保护装置法规。对欧盟这种“突如其来”的变脸,长年奔波海外、潜心研究电子打火机市场的黄新华成竹在胸。2002年4月25日,他通过媒体宣布:中国新海公司已拥有CR专利产品的打火机。原来,黄新华早在11个月前就得到了欧盟即将实施CR法规的消息,于是未雨绸缪。现在“新海”生产的“扬”牌打火机能做到在65摄氏度高温下4小时不漏气、不爆炸,从1.5米的高处自由落下不损坏。

1998年韩国对中国打火机开展反倾销调查,“新海”在全国200家打火机企业无人应战时挺身而出……第一仗,韩国关税从112.8%下降到72.41%;在不完全胜诉的情况下,再诉,把关税降到了36.42%。与此同时,“新海”组织20多人参加的反倾销应诉领导小组成了一支十足的企业升级整改小组。负责成本核算的财务部经理金建树说,在打国际官司前,我一直以为我们企业的财务制度十分规范,但在应对欧盟两次派员到我公司作实地数据核实时,差距就明显了。以原材料成本为例,国内分为耗料、耗工、耗费3项;而欧盟要求我们增列到20多项,提供的数据多达3226个,打印纸足足长16米。

尽管“新海”打洋官司花费了200万元,但他们认识到打洋官司的过程是一个与世界接轨的过程。由于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制度,2002至2003年的成本下降了7个百分点,效益提高了4个百分点。如此一算,200万元的“洋官司”学费,换来的却是上千万元的经济收益,并且磨练了一支与国际接轨的干部队伍。当欧盟一家打火机大企业知道新海胜诉后,立即与“新海”签定了投资合作协议。

目前这家全国最大的打火机公司,已经把原来的出口“独木桥”建成了一条“阳关道”。每年有3.5亿只打火机销往日本、美国、东南亚及欧盟。以“扬”字为品牌的打火机大规模进入了国内市场。董事长黄新华说:以“扬”为牌,意在洋官司中“扬”国威、“扬”民族志气。“扬”字音同英语“青春”,以“扬”为牌,让青春永远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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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内容

l.倾销的概念与倾销幅度的确定

倾销的概念是“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的原则包括:

第一,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这两个价格应在同样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即指在出厂价水平上和尽可能接近在同一时间的销售。可根据每一条件的具体状况,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各种因素于以考虑。这些因素有销售的状况和条件、捐税、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性等。

第二,货币折算依据的汇率。在进行价格比较需要进行货币折算时,应按销售日的汇率为准,销售日是指交易合同、购买定单、确认定单或发票的日期。

第三,调查期间倾销幅度成立的基础。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与全部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比较,或者正常价值和每年交易价格之间比较。

第四,通过中间国进口商品的价格比较。如果产品不是从原产国直接进口,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国进口,则对进口成员方出售产品的价格,通常与出口国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也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2.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方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其目的是查实是否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政府当局执行,但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须始于由进口方境内据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有关的书面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倾销状况、产业受到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说明证据的所需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l )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2)有关被视为倾销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3)被诉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一个独立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4)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和资料,表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不应发起调查;反之,则可发起倾销调查。但在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碍已到岸商品完成清关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方当局在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一项调查,只有在掌握倾销、损害和相互具有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才能开始。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1)在调查开始后,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尽快终止调查;(2)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应终止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到1999年底,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有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是西方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20年来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

1999年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10月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涉及黄磷、中厚钢板、马钢管件、14寸彩色显像管、CD盒、自行车零部件等产品,总计价值近3亿美元。

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这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后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基本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为第384 / 96号条例。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委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共同体的立法,以及授权作出所有重要的决定。理事会并不自动接受欧委会的建议,只有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它主要负责制定规章和通过最终裁决。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委会派出一位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一般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委员会对欧委会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主要在对反倾销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个委员会中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有200多人。

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欧委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它的办法。欧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欧委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往往使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对我国厂家十分不公平。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这一态度有了变化。在涉及我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理事会第905/99号条例规定,如果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即使欧委会作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在对我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认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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