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后应如何处理

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后应如何处理,第1张

2009-05-25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如何处理,各法院的做法不同。现举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原告北京某自动化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电器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电器厂返还原告北京某自动化工程公司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北京某电器厂未履行义务,北京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因未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全部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并已全部拍卖,现已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该厂上级主管机关投资到位,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也无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因此,不可能出现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 对上述案情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不能终结。理由是,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只是被吊销而非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破产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虽然是兜底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此条的规定应等同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执行中只能限于破产,而不能做扩大的解释。也就是说,除第二百三十五条前(五)项的规定及宣告破产的情形外,其它任何情况都不能适用二百三十五条的兜底条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能否裁定终结,关键是要看被执行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路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注销是以企业法人终止为条件的,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第一项是依法被撤销,第二项是解散,第四项是其它原因。这几项也应包涵于民诉法二百三十五条的兜底条款。如果只是被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而非注销,是不能裁定终结执行的。因为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其他原因”也是d性条款,是否有吊销的情形,并无解释。且吊销行为,有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种处罚行为,这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后虽未注销,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依照民诉法的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都有失片面,值得商榷。 第一种意见对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兜底条款理解得过于绝结对化。从立法原意上看,兜底条款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未尽规定的是宜。 第二种意见是对裁定终结的条件有误解。以为撤销,解散和其他原因就是条件(除宣告破产)。如此推论,是注销就裁定终结执行,其结果就有可能会造成有的被执行人已被注销,但有财产而漏掉执行或不予执行,这样做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笔者以为,第三种意见在现实的执行中是可取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企业法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检,通常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是否应该裁定终结执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企业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公权利,其结果是企业不可能在以其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至于是否有遗留的财产,不是行政机关管的事。即使企业不进行清算和注销,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条文。因此,大量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而没有进行清算和注销是相当普遍的,也是将来立法所应解决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看其企业是否还有财产,有就可执行;没有就是裁定终结的条件之一。 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在执行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是否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变革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就应成为执行人员的思维定式。 三、执行人无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像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此,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执行时应更为慎重,如组成合议庭,院长批准,上审委会,听证程序等诸多环节,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后,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不能立即终结执行。而北京某电器厂正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你好,如果不注销公司对法人的影响是:

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子。

法人代表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

法人代表不能办理移民手续。

法人代表三年内不能再次担任法人代表。

如果公司有欠税行为的,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不能搭乘飞机和高铁。

公司每年还会被税务局作出2000远至1万元的罚款

长期不报税的税务部门会上门检查。

长期不申报税收的,发票会被锁死。

工商信用网会进行经营异常名录,会限制所有对外申办所有业务。

吊销和注销,一个字的区别,意思完全不同,主要是:1。不同表现形式的企业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相关文件和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行政职权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2、执法程序不同的企业注销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向企业发出注销登记核准函、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3、不同主体资格的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前仍然存在主体资格;注销后,主体资格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等。注销属于登记管理活动,吊销属于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总局令?

最新一期的总局令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1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9月1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还没有138号文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里也搜索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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