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收费标准670号文件原文

监理收费标准670号文件原文,第1张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中、小学校校舍工程;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五、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严厉打击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有效的,监理收费670号文是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当时废止的是479号文。至今670号文仍在执行,没有废止。谢谢阅读! 500万以下房建监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应当是多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干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670号规定: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工程,监理费基…

您好!监理收费670号文是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当时废止的是479号文。至今670号文仍在执行,没有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五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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