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名条件有哪些?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综合素质评定合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太原市户籍(户籍转入太原市截止日期为报名结束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属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在太原市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居住一年以上)、合法稳定的职业(工作一年以上),本人是具有太原市初中学校正式学籍(就读一年以上)的应届初中生或具有太原市《义务教育证书》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校生,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学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不能报名。
2 报名何时进行?
申领报名号时间为3月17日—20日。网上报名并缴费时间为3月18日8时—22日18时。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3日—25日。逾期不予受理。
3 在何地申领《报名登记表》报名号和网上报名登录密码?
具有太原市初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z》在学籍所在学校申领;
具有太原市户籍的往届生凭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证书》、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z》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领;
具有太原市《义务教育证书》的外地市户籍往届生凭《义务教育证书》、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链闹证》在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领;
具有太原市户籍非太原市学籍的应届生(简称外返生)凭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z》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领。
4 报名流程有哪些?
毕业学校和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简称报名单位)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包括学籍、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z》、义务教育证书等。
报名单位审查核发《报名登记表》、“中考报名号”“报名登录密码”;考生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材料、政策性加分材料等。
考生按照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
太原市的中考政策、《网报系统使用说明》、各类报名表格和招生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到“太原市教育局”官方网站,登录“http://jyj.taiyuan. gov.cn”,点击标题栏“中考招生”,进入“中考招生”专栏进行查看和下载。
5 往届生、外返生报名有何特殊要求?
往届生、外返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应在的招生考试机构申领报名号及密码。申领时要携带户口簿、身份z、义务教育证书或学籍证明等报名所需材料。也可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申领,需向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情况,预约现场确认时间,并在该时间携带所有所需材料前往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及相片采集。
申领报名号及密码的时间为3月17日至20日的9时至11时30分、15时至17时30分。报名期间咨询电话较多,如遇忙音请耐心等待并稍后再拨。
在申领和确认的时候,还需按防疫部门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进行健康状况登记、体温测量、健康码、行程码验证等手续后,即可进行报名及确认。
6 报名网上缴档高费如何 *** 作?收费标准是什么?
考生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后,选择“报名缴费”即可进入网上缴费页面,点击“支付”按钮,选择微信支付方式,完成缴费。未完成网上缴费的,报名信息无效。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5】317号《关于规范中考报名考试费的通知》要求,中考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需要购买中考《试题与答案》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向报名单位交纳代购费3元。
7 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考生在何时何地现场确认?
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3月23日—25日,应届考生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现场确认;往届生、外返生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报名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8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审查需要送交哪些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交付的审查材料包括,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z》;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在棚蠢罩太原市工作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z》;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在太原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不动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中的任意一项;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在太原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附营业单位2021年度全年纳税证明)或流入地《劳动用工合同》(附2021年度全年工资证明和在太原市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任意一项。
9 符合政策性加分资格的考生在报名时需要交验哪些材料?
中考政策性加分项目及分值按照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须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并向报名单位上交《太原市中考符合政策性加分考生资格申报审查表》,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期不再接收。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交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的证明。台湾省籍应届考生交验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少数民族应届考生本着本人所填的民族成分与居民户口簿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交验《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z》(含父母亲和子女)原件及复印件。农村户口(父母亲及子女均系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口)独生子女,交验《居民户口簿》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按相关文件要求在相应单位申报。
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子女、其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
现役军人子女4月20日前须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送审核表(审核表从县、区人民武装部领取并填写盖章),由人民武装部逐级上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审核。
一至四级因公(战)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晋应急发〔2019〕169号文件要求,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审核。
公安英模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的照顾申报、审批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晋公通字〔2018〕122号文件执行,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
10 忘记登录密码怎么办?如何重置?
考生首次使用初始密码登录系统时,会被要求重新设置密码并填写密码找回手机号。密码遗忘后,在系统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按钮,按提示 *** 作即可快速完成密码的重置。如仍无法完成密码重置,可向报名单位(学校或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重置密码。
11 遇到其他问题如何求助?向哪里咨询?
对于应届生,最快速直接的方法就是向班主任老师咨询。对于往届生和外返生,则可以向报名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咨询。
小店区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晨光西街10号,0351—7172981、7172581。
迎泽区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庙前街19号,0351—4036787。
杏花岭区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北大街145号,0351—3197970、3095389。
尖草坪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柴村迎宾北路19号,0351—6036638、6033070。
万柏林区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前进路21号,0351—2793846、2509188、2725700。
晋源区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晋源新城,0351—6592513。
清徐县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清源路36号,0351—5722590。
阳曲县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职业高中后院,0351—2939871、5568908。
娄烦县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南大街,0351—5399051。
古交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大川东路21号,0351—5147880。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杨晶
离休干部待遇有什么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1、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
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启租搜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悄历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离休干部相关社会福利
1、住房。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2、参观。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地、县级单位一律不得组织跨省参观。
参观活动的经费开支一律按规定报销。凡个人自行外出的,费用自理。
3、医疗。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医当地医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医疗手续。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名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
4、用车。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厅局级副职750,县处级正职600,县处级副职500,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增加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一)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根据兵团文型没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建国前老工人按当地机关事业退休高级工标准增加。其中,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9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72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89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养老金体现了兵团党委对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关怀,此项工作将在12月底前全部调整及补发到位。
(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党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可仍在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4)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离退休干部,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离休、退休、退职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
(7)安排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三、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什么区别
1、面向的对象不同
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
2、享受的待遇不同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还有生活补贴,医疗待遇上也是实报实销;
而现在退休要想领取养老金、享受医疗待遇,必须参保缴费满足相应的条件,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医保要缴满20年或25年。
3、年龄的条件不同
离休老干部离休的年龄因为职务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
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相关问题】
一、离休干部遗孀有什么待遇?
【答】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12]3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师职1400元,军职1500元。
已故离休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
离休干部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答】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正常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前基本工资离退休费。
离休金中的国标部分,也就是死亡当月工资内去掉护理费、住房租金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费、电话费之后剩下的部分为基数,发20个月。
这是国家的规定,也可能在执行中会有一些因为津补贴而带来的小改动,比如,上面的基数加1000作为抚恤金计算基数,再算20个月。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有上限吗?
【答】离休干部看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正部级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现在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基本也全额报销。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文件改变了以往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相关政策:
1、将按2.5的比例进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企业由以前仅限于特殊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根据这一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对中移动、中国联通、中石油允许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1))国税函[2003]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信绝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中移动2003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税函[2003]1329号《国家税务总镇卖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5]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件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申。
而财税[2006]88号文件则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2、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改变了以往在税前按比例足额提取即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政策。
国发[2002]16号规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即可列入成本开支,财建[2006]317号文件则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而在财税[2006]88号中,改变了以往计提即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明确规定,从御坦逗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未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个规定话应该分两层意思去理解:
(1)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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