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王某等5人在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于都县先后加入了以“人际网络营销”为名的传销犯罪组织,之后逐渐分别在组织内被任命为大领导、领导、管家、黑脸、带师傅。
2018年5月,根据当时总组织的安排,该组织从于都县搬迁至瑞金市开展传销活动,由王某等5人持郭某某的身份z分别在瑞金市区租下多处房屋,作为传销组织窝点,在瑞金市组织开展“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活动,建立“人际网络营销”传销组织,累计发展下线40余人,该组织通过实施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产品”,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为首,以被告人谯某、冯某、周某等12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组织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酷,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同时,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等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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