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以前,只有大国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中小国家不平等的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可互派大使。
一国派往他国和国际组织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代表,有3个不同的层次: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之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办又次之,享有比其他等级外交更高的礼遇,可以请求驻在国元首的接见。
19世纪末以前,只有大国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国家不平等的地位。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可互派大使。
大使的主要职责是:同驻在国政府保持政治联系,促进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研究驻在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保护本国国家权益。
大使享有代表本国和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利,享有外交特权,同时,也有尊重驻在国法律、秩序、风俗习惯和承担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
由国家元首任命,在所驻国家代表本国及本国元首,为最高的外交代表。
此为国际公认的准则,而非个别国家的规定。
我国民国时期驻外使节,在三十年后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级的公使衔。
总领事馆不是每个大型城市都有;仅在几个大城市有,如上海、广州。
而大使馆只有在首都才有,一个主权国家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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