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惠信息公司突然要求杜楠在1周内走人。
杜楠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公司不但不给,甚至拒绝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杜楠如何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解惑】《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文惠信息公司招聘杜楠在销售部工作,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杜楠的合法权益。
杜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杜楠必须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杜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 一是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
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必要时出庭作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调查取证。
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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